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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3日发表  

                       

各相关单位:

  《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10月22日

《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深安办规〔2017〕1号)和《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17〕1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是指区住房和建设局将严重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从业人员等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实施失信惩戒、从严监管等措施的统称。

  款中单位包括在坪山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务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代建等单位,从业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发布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负责监管权限内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采集、认定、审核、公布工作。区人力资源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黑名单”的采集、认定、报送工作,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管理原则】“黑名单”管理遵循合法公开、客观公正、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六条【黑名单的构成】参与本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务等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代建单位或者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在全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比中排名倒数且一个日历年度内因同类问题被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责令整改、认定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的(其中在监工地总数在一百个以上的,为排名倒数后五名;在监工地总数在一百个以下的,为排名倒数后三名);

  二)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任一项目一个日历年度内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泥头车管理、施工扬尘、噪声扰民、环境卫生、水土保持、占道施工等问题被区同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任一项目一个日历年度内因违反工资支付、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等有关规定,被区人力资源局实施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被区人力资源局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的;或者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且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

  (六)发生死亡一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经政府部门事故调查组认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受到区住房和建设局红色警示的;

  (八)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擅自开展相关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

  (九)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按照履约评价规定,经区建筑工务署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认定单项工程定期履约评价或单项工程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十一)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联合惩戒的。

  第七条【管理程序】“黑名单”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

  区人力资源局、住房和建设局、水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主要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相关单位及群众举报或者提供线索调查等途径,对涉及的相关事实、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取证,经查实符合列入“黑名单”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信息采集,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并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每条“黑名单”信息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注册执业人员个人身份证号码、执法文书或者执法记录、认定文号、案由(行政处理或者处罚主要内容)、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主要失信事实)、执法单位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

  各信息采集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除外)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其纳入“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期限、异议受理时限、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十)项所列情形的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采集履约不合格等失信材料相关信息报送区住房和建设局,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认定和进行信息告知。

  当事单位或者从业人员自收到书面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并登记申辩信息;不成立的,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三)信息报送

  各信息采集部门负责采集信息的报送工作,对经认定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确定的“黑名单”信息报送至区住房和建设局。

  信息采集部门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当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报区住房和建设局。

  (四)信息公布

  经审核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信息,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坪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通报至各相关单位。

  (五)信息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即从“黑名单”中解除。

  (六)信息变更与撤销

  在“黑名单”管理有效期限内,相关行政决定或者处罚决定依法被变更或者撤销导致“黑名单”信息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行政决定或者处罚决定被变更或者撤销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区住房和建设局收到信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者移除,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黑名单的管理期限】“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其中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以上的管理期限分别为两年、三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的,管理期限合并执行,以二者中截止日期较远的管理期限为最终执行的管理期限。

  第九条【黑名单管控】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及从业人员,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对其资质申请内容从严审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承建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二)取消或者不给予补贴、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一律取消当年各类工程奖项或者个人荣誉的评选评先资格;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可以建议用人单位或者企业更换相应岗位的从业人员。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将“黑名单”列入否决性条款,禁止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参与投标;各建设单位在项目自行发包或者公开招标项目定标前,应当核对候选单位,将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直接剔除。

  (五)区住房和建设局将“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区住房和建设局可以将“黑名单”信息向财政、税务、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民银行、市场监管、证监、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可建议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其新增项目核准、土地使用、贷款融资、财税扶持等措施。

  第十条【黑名单管理部门工作机制】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黑名单”信息采集报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落实承担本部门信息报送的具体机构和责任人员,建立“黑名单”信息采集、告知、报送、发布、变更与撤销、解除、管控措施落实的管理工作机制。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工作中全面采集发现的“黑名单”信息,并认真审核、汇总,确保纳入黑名单的信息准确、完整,不得瞒报、漏报或者错报。

  信息采集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告知、报送、发布、变更与撤销、解除、管控措施落实过程中不认真履职的,予以通报批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解释】本办法由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稿件

《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专题

视频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文字解读 | 《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一图读懂 | 《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专家点评 | 《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媒体报道 | 坪山区将建筑市场不良主体列入“黑名单”,对12类不良行为实施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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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3:40:3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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