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和步骤
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4月底)。
1.2016年3月-4月,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2016年5月初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动员大会,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3.2016年5月初至5月中旬,开展业务培训,根据培训效果可对部分单位和部分区开展专场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6年5月—9月)。
1.市本级单位应在5月初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完成中介机构的采购和委托工作,会同中介机构开展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单位在6月2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中介机构在6月20日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市本级单位应在完成资产清查自查工作,并经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及时将资产清查报表、审计报告、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的承诺书等相关纸质和电子资料交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委。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报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等。
2016年7月20日至8月31日,市财政委结合工作需要组织力量对市本级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特别要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信息组织核查。
2.各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抽查和报表复核工作,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
各区财政部门汇总本区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应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委。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各区资产清查汇总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区级单位的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和资产清查汇总表。
2016年7月20日至8月31日,市财政委对各区财政部门上报的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抽查或复核。
3. 2016年9月30日前市财政委完成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工作,并形成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财政部。
(三)核实批复及调账阶段(2016年10月后)。
1.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按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规[2011]5号)规定,在各自权限内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认定,我市处置办法未涵盖的资产损益认定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执行。
2.单位办理入账或调账手续。对于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前,单位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备案)后,单位再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对于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应待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备案)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四)总结阶段
1.市财政委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为下一步坚持问题导向、提出改进措施奠定基础。
2.市本级单位和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各自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