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
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政府资产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拟实行委托代建的项目,应当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作为委托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提出项目代建方案(主要包括代建单位选定方式、代建形式、代建费用的确定方式和奖励方式),并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代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委托单位负责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代建形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形式:即从项目立项后开始,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交由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形式:即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个阶段分别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第五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二、代建单位的确定和代建单位的条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省、市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为零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委托单位提出,报区政府相关会议批准,可以直接委托代建。
(1)紧邻城市更新单元红线,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2)市、区重点开发区域内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3)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且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4)区属重大项目。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3)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4)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5)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6)代建单位与委托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根据不同项目情况,由委托单位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代建单位的竞争资格条件。
三、双方职责
第八条 代建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实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委托单位、代建单位双方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确定后,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向他人转包或分包该项目。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
(2)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消防等申报手续;
(3)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
(4)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5)负责代建期内的安全管理;
(6)负责按月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7)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8)负责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报工作;
(9)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政府资产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10)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1)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3)协调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的关系;
(4)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5)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
(6)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7)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资金计划申请,并按月在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系统中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8)协助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决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申报工作;
(9)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代建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或委托单位负责申请立项。委托单位根据项目需求报区政府确定代建方案。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按照区政府确定的代建方案选定代建单位,并依法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四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提供一定数额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应视项目不同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按照《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和代建合同要求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和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办理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用款报告,交由委托单位审核后,按规定报批。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用款报告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按照《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和代建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竣工、审计、资产移交等程序。
第十八条 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代建工作结束。
五、代建费用
第十九条 代建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代建费用可以综合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由委托单位在代建单位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两种方式确定的代建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3%。
六、奖惩规定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终止代建合同的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委托单位可依法终止有关合同的执行,并追究代建单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方案,造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超出发改部门批复概算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如出现需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赔偿的,委托单位可在赔偿额确认后的15日内,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收取赔偿金,履约保函金额不足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代建费用不足则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比发改部门批复概算有节余,可按代建合同约定给予代建单位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