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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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4日发表
权力编码16-06-1 权力名称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实施主体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实施依据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2、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 4、《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珠人口计生[2009]45号) 5、《关于调整珠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珠卫计[2014]19号) 6、转发《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珠金人口计生字[2009]18号) 7、转发《关于调整珠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珠金卫计[2014]4号) 给付条件 珠海市金湾区户籍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且女方年龄需满49周岁的夫妻。 给付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的父母每人每月扶助金1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中的父母,按残疾程度,每人每月500、600、700元。 需提交的材料《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等证明材料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珠海市金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宣教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电话:7262918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