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关于盐田街道办小型修复整治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4日,我局对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盐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盐田街道办)送审的盐田街道办小型修复整治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审计实施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审计过程中查阅了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资料和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及合同等资料。盐田街道办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盐田街道办小型修复整治工程项目经深盐发改投〔2013〕52号文批准立项,计划投资150万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项目建设单位是盐田街道办。工程于2013年4月18日开工,2014年6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
二、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
(一)审计结果
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金额为1,396,487.83元。经审计,审定金额为1,342,598.10元,本次审计核减53,889.73元,核减率为3.86%,详见***。其中:
1.该项目建安投资工程结算送审金额1,190,608.26元,审定金额1,137,984.97元,核减52,623.29元,核减率4.42%。
2.设备投资无核减。
3.待摊投资核减1,266.44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在投资计划执行方面,该项目计划投资150万元,实际投资134.26万元。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未按规定时限报审竣工决算。
该工程于2014年6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于2014年10月10日报审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施工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的规定不符。
建设单位今后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整理项目决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审计。
深圳市盐田区审计局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