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5〕76号)和《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7年)》(深盐府办函〔2016〕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资金专项预算,区财政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市财政下拨的学前教育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扩展资金来源。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普惠导向,突出重点,提升水平,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监察局等部门明确分工与职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问效、***、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包括:
(一)在盐田区正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
(二)在盐田区正式登记注册幼儿园工作的保教人员。
(三)在盐田区正式登记注册幼儿园在册就读的适龄幼儿。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以奖励、补助、扶持等方式,促进辖区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优化教师队伍、提高保教质量、提升办学水平、保障适龄幼儿就读,促进辖区学前教育依法、依规、优质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学前教育项目奖励:
(一)奖励通过督导评估或复评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通过评估的规范化幼儿园奖励3万元,区级园奖励5万元,市级园奖励10万元,省级园奖励20万元;通过区、市、省级复评的幼儿园,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获得“深圳市示范性幼儿园”称号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其它综合性教育督导评估称号的,由区教育局根据级别酌情确定奖励额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2010年7月1日至《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深盐府办〔2012〕39号)实施前,民办幼儿园获得规范园、等级园、示范园称号的,不累积计奖,按所获最高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年度办学达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幼儿园办学规模,分别给予1-1.5万元的奖励。
(三)奖励学前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人数比例和奖励标准参照中小学执行。对在辖区幼儿园连续工作满15周年(截至当年8月31日)的非编制内教师,当年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连续工作满30周年的编制内教师,参照中小学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奖励学前教育教学竞赛活动优胜者。幼儿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主管和业务部门举办的教学竞赛获得奖项的,参照中小学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五)阳光安保奖励。对能够按要求配备2名保安,且每年安全考核合格的民办幼儿园,每年一次性发放3万元的阳光护园奖。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学前教育项目补助: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性补助。依据幼儿园核定的班数并结合实际在园幼儿人数,按评估等级分设标准,给予规范园和区一级普惠园每年每班5万元;省、市一级普惠园每年每班6万元。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添置或更新设施设备补助。区教育局依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发展需要每年确定扶持项目与标准,经费列入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级园、示范园创建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加等级园、示范性幼儿园督导评估,按接受评估前两年内创建投入资金总额50%的标准给予补助。区级、市级、省级园评估最高补助额度分别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示范性幼儿园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参加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其它综合性教育督导评估,由区教育局根据级别酌情确定补助额度,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幼儿“健康成长计划”补助。对在辖区各类幼儿园在册就读的深圳户籍和符合我市人口管理政策的3-6岁幼儿给予补助。对在辖区各类幼儿园在册就读的具有深圳户籍并享受我市民政部门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家庭(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临时救助家庭)的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给予补助。补助办法及标准依据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幼教园丁”年金补助。对在我区民办园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园长、专任教师、卫生保健员,给予标准为500元/月的年金补助;保育员给予标准为300元/月的年金补助。在辖区内工作每增加1年,补助标准提高100元/月,1200元封顶。年金补助以12个月累积一次性计发。
(六)名优园长(骨干教师)津贴。针对我区民办园园长、教师,梯级培训培养区级名园长、教科研骨干、名教师和骨干教师10名以上。名优园长(骨干教师)任期内分层设津贴约300-500每人每月,其中名园长500元/人/月,教科研骨干、名教师400元/人/月,骨干教师300元/人/月。
(七)保教人员岗位培训和学历提升补助。对在辖区普惠性幼儿园工作的园长、专任教师、卫生保健员、保育员,参加由区教育局批准或组织的岗位培训、专业培训,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编制经费预算。非编制内的园长、专任教师、卫生保健员、保育员取得国家承认的幼教类大专、本科学历(含专升本)并继续在辖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每人补助10000元。
(八)高学历保教人员年度奖励。凡在我区民办幼儿园工作满1年的保教人员,大专学历每年发放补贴3000元,其中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学历补贴5000元;本科学历每年发放补贴5000元,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学历补贴10000元;研究生学历每年发放补贴10000元,其中学前教育专业研究生学历补贴20000元。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学前教育项目扶持:
(一)扶持辖区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区教育局每年按教育教学科研活动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二)扶持实施“早期教育科学指导计划”。扶持办法及标准依据市相关政策执行。
(三)扶持学前教育管理。扶持办法及标准依据市相关政策执行。
(四)扶持实施项目实践研究。鼓励各幼儿园发挥优势,在综合管理、课程教学、健康教育、卫生保健及家园共育等方面打造学前教育质量品牌。设置实践研究项目约5个,每个项目研究经费约6万元/年。
(五)用于其他经区政府同意安排的学前教育发展项目。具体办法及标准按国家、省、市政策或区政府意见执行。同一年度同类不同级别的奖励或补助,原则上按其中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申请专项资金,应首先签订民办幼儿园、教育局、银行“三方共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条 各幼儿园申请专项资金,应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和准确,并切实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计划申报、审核与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下半年,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根据要求向区教育局递交下一年度经费申请资料。
(二)区教育局对各园申报项目组织资料审核或现场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区教育局汇总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资金年度专项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部门预算同步上报区政府审定。
(四)区财政部门将区政府审定的专项预算下达区教育局,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区教育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根据预算指标和幼儿园的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对于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申报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经查实后责令退回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并视情况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区教育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汇总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普惠性幼儿园,指主要招收深圳户籍和符合我市人口管理政策的辖区适龄儿童,通过规范化幼儿园以上等级督导验收,保教质量有保障,保教费上限接受政府指导且保持3年内相对稳定的民办幼儿园。其中,政府产权的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上限不高于900元/月,教职工工资总额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50%;非政府产权的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上限不高于1100元/月,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40%。公办幼儿园纳入普惠性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区教育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盐田区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深盐府办〔2012〕3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