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的解读
2018年10月1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罗府办规〔2018〕7 号,以下简称《稽察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稽察办法》起草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二、《稽察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稽察办法》。《稽察办法》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稽察职责和人员,第三部分为稽察实施,第四部分为责任追究,第五部分为附则。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稽察定义、项目范围。明确《稽察办法》所称稽察是指依法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稽察办法》第二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的项目范围包括三种类型:1.利用罗湖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辖区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2.市、区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3.国家、省、市稽察机构委托稽察的项目。
(二)确定稽察工作实施主体。为规范稽察工作的实施,《稽察办法》规定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稽察工作,稽察人员应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稽察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可根据稽察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稽察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供检验、鉴定及有关咨询服务。
(三)明确稽察实施范围和方式。明确项目稽察涵盖项目审批手续、招投标、建设管理、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资产移交等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其中调整概算项目视情况作为稽察工作的重点,根据工作需要可开展全过程稽察或专项稽察。稽察工作可通过询问有关人员、召开会议、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
(四)明确稽察报告和整改报告要求。完成项目稽察后,主管单位应出具稽察报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被稽查单位应根据稽察报告完成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整改计划、措施和结果等,《稽察办法》对各事项完成时限进行了相应规定。
(五)明确责任追究。为规范稽察工作开展,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稽察办法》对被稽察单位、主管部门、稽察工作人员及稽察实施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
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