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1+2+1”产业生态体系,通过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高地,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并举、提高创新能力与壮大规模并重,注重精准发力,建设创新型城区,实现创新型经济蓬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创新驱动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财政从年度预算的创新驱动发展产业扶持专项资金(科技分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推进香洲区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额度按当年财政预算计划安排,综合考量企业规模水平、创新投入水平、创新产出水平及对香洲区经济贡献等方面指标,并参照市、区两级财税分成比例计算。原则上当年资助上一年度的项目(2018年的项目2019年进行资助),如当年单位申请资金额度超过预算安排,则顺延至下一年度兑现。
第四条 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全年申报,实时受理,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出台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企业可通过登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网址:http://zwgk.zhxz.gov.cn/XZ03/)、“珠海市香洲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栏”(网址:http://www.zhxz.gov.cn/zdlyxxgk/kjglhxmjfxxgk/kjjhgl/glzd/),或关注微信公众号“香洲科工信局”、加入企业QQ群474508706等方式查阅相关政策及申报指南。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为科技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审批管理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为预算管理部门,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区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申请人须为香洲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组织。企业须满足如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香洲区,且承诺5年内公司主体不迁离香洲区、不改变在香洲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七条 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范围:
(一)高企树标提质资助;
(二)技术创新平台资助;
(三)科技立项配套资助;
(四)科技专家服务券补贴。
第四章 高企树标提质资助
第八条 资助条件:
(一)入选“香洲区高新技术企业百强库”创新综合实力50强、成长性50强(入选名单不重复)的企业,其研发费投入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范围,并经税务部门同意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二)入选市级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的入库企业。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对入选香洲区高新技术企业百强培育库的企业给予研发费事后补助,额度按公式计算: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系数(当年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税务部门核定的符合条件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总额)。原则上单个企业获得的年度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原则,对首次入选市级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的入库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的研发启动资金;对入库企业自认定起连续3 年按照其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奖励。
第十条 受理程序: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核查商事登记、税务缴纳情况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有评审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量化测评排序及现场考察情况,确定香洲区高新技术企业百强库名单,并根据税务部门提供已核定的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额清单,按照补贴计算公式,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
(三)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独角兽企业、独角兽潜力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名单及资金分配方案,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
第五章 技术创新平台资助
第十一条 资助条件:
(一)通过国家、省、市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认定、组建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
(二)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
(三)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年度运行测评,并获得运行补助的“公共平台”。
(四)鼓励本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大型科技企业合作;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信息资料向社会开放,提供研发实验等技术服务,加快构建“1+2+1”产业生态体系。
第十二条 资助标准:
(一)对工程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给予国家级最高100万元、省级最高10万元、市级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院士工作站给予省级最高50万元、市级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根据“公共平台”的服务方式和类别,获市级运行补助的,最高按市级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
(四)对企业自建、企业与政府共建、政府采购建设的,面向本区重点产业提供开放性技术研发、产业技术支撑、法定资质检测等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受理程序: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核查商事登记、事业单位注册、社会组织备案及税务缴纳情况。
(二)根据国家、省、市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创新平台认定、组建文件,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
(三)根据市科技主管部门的“公共平台”年度运行测评结果及补助资金等相关文件,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
(四)由市区联合共建的重大研发机构,按市级重大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科技立项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 资助条件:
已纳入国家、省和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立项(不包括技改项目),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在研项目(包括主承担单位及参与单位)。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
按上级立项资助金额,参照市、区财税分成比例计算区级配套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度申报项目配套资助不得超过2项。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受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录香洲区资金申报系统(http://202.105.183.171:10000/Admin/Manage/corpLogin)注册企业用户后,自行添加申报人,再用申报人账号登录系统并申报资助项目,上传上级批准文件、证书、合同书(承诺书)、商事登记、事业单位注册、社会组织备案及税务缴纳情况等材料***,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
(二)经批准配套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香洲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
第十七条 配套项目的日常管理、资金使用及验收结题参照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珠海市香洲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香科工贸信字〔2011〕147号)执行: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配合上级立项部门对配套项目进行***、检查。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按上级立项部门对项目的管理要求,在填报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等有关资料的同时,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一份备案。
(二)配套资金应按合同书的规定,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三)项目到期后,项目责任单位应按时向原立项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通知区科技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会议。项目验收后,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区验收证书、上级验收证书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违反项目合同书,或配套资金未做到专款专用的,区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收回配套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科技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而使项目未能按期完成,或没有通过项目验收而自行终止项目实施的,在终止后三年内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不再受理其配套资金的申请。
第七章 科技专家服务券补贴
第二十条 资助条件:
企业为开展产学研合作及技术攻关,需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合作,购买相关技术创新解决方案,双方签订技术攻关合作协议的。科技专家参照《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珠字〔2018〕6号)***《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年版)》中规定的顶尖、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人才类别。
第二十一条 资助标准:
根据企业支付科技专家咨询费用的50%进行核定补贴,每家企业年度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受理程序:
(一)企业为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自行立项后,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立项的行业领域、技术方向,提供科技专家推荐名录,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科技专家。企业与科技专家签订技术攻关合作协议,并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二)科技专家根据《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珠字〔2018〕6号)***《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2018年版)》,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人才类别证明材料,区科技主管部门征询区人才部门意见后,核定人才类别。
(三)专家为企业完成技术攻关服务后,企业出具正式的技术攻关成果报告,包括科技专家解决的技术难题、取得的成效等,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召集5~7名行业技术专家对成果报告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发放补贴的主要依据。
(四)区科技主管部门核查商事登记、税务缴纳情况,根据企业与科技专家签订的技术攻关合作协议及费用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及个税缴纳证明等,结合专家评议结果,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
第八章 资金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助安排方案,经征求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资助安排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经区财政部门加具意见,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分管区领导审定。必要时可由分管区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组成联审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一事一议”的资助项目,须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资助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文件。
第二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于资金文件下达20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财务收据、银行开户证明等资料,办理拨款申请手续。
第二十八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省、市科技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至香洲区的,可参照省、市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科技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一经发现,区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缴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科技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办法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原《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珠香科工信〔2017〕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