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督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
珠登记字〔2017〕83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社会监督制度》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10月17日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服务社会监督制度
为加强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
(一)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服务对象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由9—11名人员组成,对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实施全面监督。
(二)社会监督员聘期两年,由中心发给聘书。中心向社会公布社会监督员名单,让监督员更好地收集群众的意见。
(三)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定期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中心主任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和分中心负责人参加。
(四)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能当即解决、解答的要当场解决、解答;对不能当场解决的,要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和承办人员,要求在一个月内将承办结果通报监督员。
(五)设立社会监督员座谈会会议记录本和监督员意见和建议处理登记本,做好有关记录工作。会议记录本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座谈的具体内容等。意见和建议处理登记本记录包括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办时间和情况、监督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度等内容。
二、建立社会满意度评议制度
(一)建立窗口服务满意度评价系统。在各服务窗口安装满意度评价器,要求工作人员在受理完每一宗业务后开启满意度评价系统,接受不动产登记服务对象的评议。
(二)建立服务质量回访制度。通过电话(微信、短信)回访、现场回访、信函回访、走访回访等多种方式对不动产登记服务对象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为服务对象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的评价和建议。回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不动产登记量的3%。
三、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一)设立监督台和留言台。在市中心和各分中心服务窗口公开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服务承诺、廉政纪律,放置征求意见簿,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监督。
(二)设立监督意见箱和投诉举报电话。在市中心和各分中心服务窗口的显著位置放置专设信箱,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服务对象的来信、来电、来访。
(三)每年定期召开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社会监督工作承办和评议结果处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服务社会监督工作由中心纪委牵头,质检监督科负责具体承办。对社会监督员、服务对象反馈的评议结果、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通知责任科室、分中心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将评议结果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