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购买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教基信〔2018〕5号
ZBGS-2017-034
珠教基信〔2018〕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购买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5日
珠海市购买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我市高中公办学位不断增长的需求,不断深化巩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5〕20号)、《珠海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操作指引》(珠财〔2014〕20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是指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珠海市符合条件的民办高中(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购买高中学位,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学生入读。购买服务时间从该届学生入学至毕业。
第二章 启动购买程序条件
第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高中学位购买程序:
(一)以上一年度省教育厅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招生任务职普比为标准,当年我市初三毕业生人数为基数,若当年公办普高或中职招生计划数低于省指导性任务90%时启动。即满足以下公式时启动购买程序,“当年公办普高(中职)招生计划数”小于“当年我市应届毕业生人数×(上一年度省厅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招生任务普高(中职)学位数/上一年度省厅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招生任务应届初中毕业生数)×90%”,
(二)因社会有需求但公办高中不能提供相应教育服务。
第四条 购买服务数量大体相当于“我市当年公办普高(中职)招生计划数”与“当年我市应届毕业生人数×(上一年度省厅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招生任务普高(中职)学位数/上一年度省厅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招生任务应届初中毕业生数)×90%”之间的差额。购买服务以班数为单位,班额参考当年公办学校班额数。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五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持有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学校类型和办学内容应与购买服务项目相符。
(二)在我市登记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或我市市一级及以上民办普通高中。
(三)在参与承接购买服务项目前一年登记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年检合格及以上;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参加上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参加承接购买服务项目。
(四)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其他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购买学位项目:
(一)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冒领套取财政资金的学校,3年内不得参与。
(四)上一年度承接学位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学校。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参加承接购买学位项目:
(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登记在3A以上的。
(二)承接过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项目,完成任务较好,绩效评价高的。
(三)参与承接购买服务前3年获得部、省、市级荣誉,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的。
第四章 购买学位对象
第八条 政府购买学位的入读对象为当年达到规定录取分数线并通过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录取进入学校就读、且具有珠海户籍或符合入读公办学校的非珠海户籍学生,录取具体办法按照当年度珠海市高中招生政策执行。
第九条 在核定的购买学位计划数内,符合转学规定,从公办学校转入承接主体民办学校的,可取得入读政府购买学位的资格。
第十条 取得购买学位资格的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或转出手续,未按期注册或转出的,视为主动放弃入读政府购买学位的权利。
第五章 购买程序
第十一条 制定购买服务计划。达到启动购买程序的条件时,由市教育局商市财政局及时制定购买服务计划,明确采购资金预算,并纳入市教育局的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 实施招标采购。市教育局根据采购计划,就购买公办高中学位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签订服务合同。确定承接主体后,由市教育局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履行合同。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
第十五条 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市教育局应及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购买学位标准和经费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由市教育局根据上年度教育经费统计结果,计算出公办学校上一年度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并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作为购买服务的价格标准。民办学校参与投标的服务价格标准不得高于市级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第十七条 购买服务的经费总额按照每学期实际就读人数和购办服务的价格标准计算确定。学校不应再收取购买学位的入读对象学杂费(含学费和书本费)。
第十八条 购买学位的入读对象应在每学期按时注册入学,通过读取二代身份证等方式完成登记手续。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息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审核学生信息,初审无误后,将本学期符合购买学位资格的学生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章 责任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购买学位计划和工作组织实施,对购买学位的入读对象进行资格审核,按照协议规定及时向民办学校拨付购买服务经费,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市财政局负责购买学位所需经费的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作为承接主体的民办学校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要保障购买学位学生享受和其他在校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保障教育质量,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登记注册等工作。应对提供教育服务人员加强监管,定期开展考评;严禁服务转包;严禁选派违反师德管理规定及其他违法违纪人员到学校工作。必须按时、如实报送购买学位的学生信息,对以虚报人数等方式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购买学位经费的,追缴违法所得,取消购买学位资格,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