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飞车溅水具有警示意义
近日,有网友向珠海交警举报,雨天在巴士站等车时,一辆车经过其身边未减速,溅起污水将自己淋湿。经调查,该车司机被依法处以50元罚款。这是珠海交警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出的第一张罚单。(本报8月11日04版)
下雨天在外行走,最让行人感到害怕的,就是身边呼啸而过的车辆。由于有些路面凸凹不平,一遇到雨水天气就容易形成水洼,少数司机在通过积水路段时,完全不为行人着想,既不避让,也不减速,致使行人一不留神就被溅上一身泥水。更可气的是,当无辜的受害者还在叫苦不迭时,司机却一踩油门扬长而去,仿佛什么事情都没发生。
摊上“飞车溅水”,难道行人就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非也!古训告诫我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更是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可见,“飞车溅水”不仅无德,而且违法,给人带来的是身体上的痛苦及权利与尊严上的伤害。此类行为,必须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香洲交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调查核实后依法对溅湿行人的司机王某处以50元罚款,这是违法必究的必然结果。作为我市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数额虽小,但其指向意义非常明确,表明交警部门对“飞车溅水”,已不再局限于口头批评,而是规劝和惩罚并举,动了真格。由此警示更多的机动车驾驶人,别以为“飞车溅水”是小事,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要对规则保持足够的尊重与敬畏,切实做到文明***、尊重他人。若是有人心存侥幸,对行人的权利和尊严抱以麻木、冷漠的心态,“飞车溅水”陋习不改,最终,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实践证明,提高违规成本,是杜绝“飞车溅水”的一个有效途径。在这方面,固然需要交警部门通过严格执法加大震慑力与约束力,但作为普通市民的我们,也要意识到,面对“飞车溅水”逆来顺受,实际上就是对交通违法的纵容。所以,在遭遇“飞车溅水”伤害后,我们也要敢于较真,要理直气壮地拿起法律武器,积极采集证据,主动向执法部门举报,让违法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处罚。这样,不仅维护了自身权益,也有助于形成群防群治的氛围,更好地倡导交通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