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经济指标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落实建设主体的责任,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技术经济指标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向我局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一致。
二、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建设项目均须进行电子报批,电子报批文件的格式和成果应按照《珠海市三维互动电子报批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制作,并出具《珠海市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
三、建设项目电子报批文件以及《珠海市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核算报告》须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盖章,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四、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我局不再对电子报批文件及数据等进行复核,规划许可证上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以报审总平面图中指标汇总表的数据为准。
五、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报建时需出具书面承诺书,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含图纸及电子文件的一致性)负责。若出现报审资料不真实或者有任何虚报、瞒报、造假等情况,我局可终止审理或撤销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设计单位违反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珠海市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七、建设单位违反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珠海市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追究责任。
八、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项目施工阶段发现申报数据或图纸有误,可在办理预售前向我局申请设计变更。
九、对于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设计方案修改时,其技术经济指标核算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如在执行《珠海市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或《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过程中有疑问,由我局负责解答。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