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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新经济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珠香府办〔2019〕4号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新经济产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投促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新经济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力度引入具备“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的优质企业,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壮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香洲区新经济产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新经济产业项目认定和落实鼓励政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我区新经济产业引进、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审核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区统计局负责核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新经济产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经济产业项目是指:

  (一)是指2018 年1月1日后在我区登记、纳税和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办法扶持范围中的新经济产业项目是指从事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教育培训、软件设计和信息咨询等高端服务业。

  (三)同一投资者全资或控股的若干企业可作为同一主体合并认定。

  (四)未占用我区土地资源的非房地产行业。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并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的企业,认定为新经济产业项目:

  1.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互联网、物联网、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2.金融业。经批准成立的银行、信托、证券、期货、保险、资产管理、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金融科技、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第三方支付、非金融支付服务、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及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货币经纪等金融服务类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3.现代物流、商贸服务、批发业、电子商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600万元。

  4.软件、设计、信息咨询、科技服务、教育培训、卫生和文化旅游业、会展等高端服务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要求,经认定为新经济产业的,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新落户项目奖

  对2018 年1月1日后在我区注册成立的新经济产业项目,按照年度经济贡献(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引荐人”奖励部分),安排鼓励新落户新经济产业发展奖励,奖励资金按其落户首年内对区财政贡献(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引荐人”奖励部分)的100%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资金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若新经济产业项目落户首年不满足第四条要求,但下一年度可满足第四条要求的,可将两年经济贡献合并计算。

  (二)经营贡献奖

  新落户新经济产业项目自第二年起,根据企业按其对我区年度财政贡献(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50%安排鼓励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奖励金额的40%可由企业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三)高管纳税奖

  新经济产业项目高层管理人员可参考“珠海英才计划”,按照年度工资薪金、股权收入等所缴个人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100%奖励。高管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第六条 人才支持。新经济产业项目人才住房、生活、入户、医疗等方面优惠政策按照“珠海英才计划”和其他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新经济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申请入读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申请入读市属学校或民办学校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优先协助新经济项目办理外籍人员就业许可证。

  第七条 政策支持。新经济产业项目申请产业政策,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 符合香洲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直接申请认定为新经济产业,并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对已获得中央、省、本市、区扶持奖励的同一申请事项不做重复奖励,配套奖励资金除外。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对区年度经济贡献。

  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申请扶持奖励。获得扶持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第十条 成功申请新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香洲区,不减少注册资金,不缩减公司业务规模,不改变在香洲区的纳税义务。且未来公司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其注册、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应首选香洲区。

  第十一条 不予支持情形: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有偷逃税或其他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不良记录的;

  (六)列入“信用珠海”网站相关类别失信黑名单的。

  第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有关资金,取消其在我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香洲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1日。

        相关链接:有关《珠海市香洲区鼓励新经济产业发展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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