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十问十答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为什么要出台本实施细则?
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
二、本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有哪些?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关于
三、文件都有些什么内容?
出台的《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关于
四、文件中提到的非法集资具体指什么?
文件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五、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包括哪些?
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举报人须提供以下举报材料:举报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证据、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承诺、举报人名称与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进行有效举报。
六、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有哪些?
文件第八条明确规定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七、哪些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文件第九条明确规定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厘清了举报奖励的资格条件。
八、奖励金的发放程序是怎样的?
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其中,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第十二条规定,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自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处非牵头机构通报情况。对于拟采取“一案一议”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处非牵头机构应在收到相关通报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于拟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第十五条规定,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九、奖励金标准是怎样的?
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举报奖励的适用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3)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4)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上述奖励金数额分层级设定与分阶段支付的主要理由为:一是原222号文规定案件须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才兑现奖励,时间过于滞后,不利于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修订后的细则规定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即可实施奖励。二是为拓展线索来源,修订后的细则增加规定了“小额高频”的奖励形式,从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线索开展初步调查时即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三是针对涉案金额超过5亿元或者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将再次视情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奖励,最大限度激励群众举报。四是设定了案件从行政处罚转为刑事诉讼程序情形的举报奖励衔接实施的内容。
十、如何保障举报人权益?
文件第十五条规定,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第十八条规定,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件:http://zhjr.zhuhai.gov.cn/tzjy/content/post_26078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