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去年我局就《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征求了各有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对《办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0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到我局社会救助科,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2311739,传真:2311739。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员,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三条 珠海市民政局是本市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等管理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区民政部门或镇(街道办事处)委托可承担本辖区户籍居民临时救助申请的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市慈善总会受市民政局委托,负责非本市户籍人员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警、卫生、信访、总工会、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参加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对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政策。
第五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二)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
(三)救急救难,一事一救;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指因临时性、突发性等各种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本市户籍居民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城乡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 倍的困难家庭);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三年以上,或就业一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居住地低保标准1.5 倍,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外来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七条 临时救助范围主要是救助对象遇到的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毁,人员伤亡,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因各类意外事故,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四)有***、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救助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划定救助层次,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本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劳动自救能力等因素确定;非本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慈善总会根据筹资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情况确定。
临时救助标准应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本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本市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4、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会同村(居)委会在8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收入核定、民主评议、公示(其中公示时间为3日)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2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确定救助标准后返馈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救助金发放。对经批准的临时救助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户。
(五)情况比较危急的,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审批,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必要时,区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
第十条 非本市户籍人员临时救助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由本人(本人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向市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非户籍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证》,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2、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4、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批。市慈善总会接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通过联系申请人在本市就业(就学)单位、居住地村(居)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及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村(居)委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救助金发放。用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救助金,由市慈善总会直接发放到申请人;用于因意外伤害或危重疾病紧急治疗的救助金,由市慈善总会直接划入接受治疗医疗机构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审批单位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进行公示。区民政部门可委托村(居)委会对本市户籍居民临时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四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慈善总会和各区分别建立临时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市福利***公益金安排资金;
(三)市慈善总会从每年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四)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 市慈善总会、各区民政部门要设立临时救助专帐,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审计、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第十六条 市慈善总会和各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一经查实,即终止救助,市慈善总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冒领临时救助款物,一年内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八条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