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修车费太高保险公司拒赔被法院驳回
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车辆不存在无法修复的情况,保险公司需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在从化一所中学工作的吴某遇到了这样一件让自己身心俱疲的事情:在一场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中,自己的汽车被撞得严重损坏不说,对方保险公司竟然以8万多元的车辆维修费高于车辆估价为由,认为车辆无维修价值,不愿赔维修费,只愿赔5万多元的全损价值。在区法院支持了吴某的车辆维修费赔偿诉求后,对方保险公司上诉到广州中院。今年8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认为一审据实认定车辆维修费损失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据悉,2014年9月24日下午14时50分,吴某***由东往西方向正常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从化区温泉镇某村路段时,因对方车辆司机郭某突然越线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严重受伤和车辆损坏。交警大队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吴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被送往医院,经过34天的治疗,于2014年10月28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小肠系膜撕裂伤、小肠多处破裂、阑尾挫伤、大网膜挫伤、小肠管挫伤、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双肺挫伤,后被评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2015年3月24日,吴某到区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车辆维修评估费、诉讼费等共计324981.1元,其中车辆维修费86325元。为证明其主张,吴某还向区法院提交了事故认定书、医疗费收据、清单、评残鉴定书、车辆维修***、拖车费***、车辆维修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费***等证据。
被告郭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车辆维修费诉请,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由广州市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车损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该份报告证明吴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为人民币61600元,全损价值为52600元,整车受损严重,而原告诉请车辆维修费86325元,复修价格大于车辆市场价值,无维修价值,应确定为全损。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车辆虽然在这次事故中损坏严重,但并不存在无法修复的情况,故吴某请求被告赔偿于法有据,区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在资质等级上低于原告委托的评估公司,保险公司的评估报告并不足以推翻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故区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应按照原告车辆实际产生的维修费86325元计算维修费用。2015年6月2日,区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314445.26元给原告。
区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广州中院,认为原告车辆严重受损,修复价格远高于车辆市场价格,应当确定为全损,并按照全损价值予以赔偿。2015年8月20日,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车辆价格评估结论书是对吴某车辆在受损前的价值及残值进行的评估,不足以证明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全损而无修复价值,更不足以否定已经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最后,广州中院维持了区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这起案件来说,吴某的车辆虽然严重受损,但经过维修后可以继续使用,且对吴某来说,维修后再使用的性价比相对于再重新买一辆同样的车来说更高。吴某选择将车送修并主张维修费用并无不妥,虽然维修费用高于车辆估价,但维修费并非畸高,仍在合理范围内,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辆维修费。 (记者黄雅婷 通讯员颜丽 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