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1号),设立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巴中市粮食局、巴中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粮食局、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制订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规划职责划入市能源办公室。
(四)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县(区)政府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除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必须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转报国家、省审批(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管理;备案管理的项目,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外,下放县(区)实行属地化管理。除国家和省、市政府明确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列名管理的价格(收费)审批项目外,授权县(区)实行分级管理或由市场自主定价。
(五)加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搞好政府投资综合平衡,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加强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保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地区发展差距;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调控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四)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订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五)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市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价格调整改革规划,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测、价格认证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协调推进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实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牵头拟订电动汽车充电实施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市能源规划相衔接。
(九)负责拟订能源发展战略,拟订能源发展总体规划和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促进能源发展、实现总量平衡、提高能源保障、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节约的政策措施。负责能源行业管理,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监测能源发展情况,发布能源信息。
(十)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规划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十一)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十二)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市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规划纳入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研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之间的衔接平衡,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重大项目。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加***老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重大政策的研究和争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十五)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六)负责与国家、省铁路、航空等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全市铁路建设项目和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做好全市铁路建设规划和机场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八)承担市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不含粮食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负责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维稳、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科(招标投标管理科)
组织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按规定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综合管理招投标(比选)活动。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监督招投标活动,受理相关投诉,调查违规行为;统筹监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合同的执行情况并组织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招投标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管理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织协调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领域相关中介咨询机构的协调管理机制。
(三)能源科(市能源办公室、市天然气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拟订能源行业标准和准入条件,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综合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研究拟订开发区发展规划,负责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安排市预算内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发展引导资金。承担发展改革试点城镇和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等工作。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科
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完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外)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建议;编制政法、城建环保基础设施发展建设规划并负责审核、转报使用国家、省财政性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会同有关科室按管理权限负责党政机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六)农村经济科
研究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村经济、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和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和气象及有关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及审核、转报使用财政性资金重大项目,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实施生态建设重大项目;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区域合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区经济协作。
(七)基础产业科
研究提出全市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航空)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统筹交通运输发展规划、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衔接平衡交通、邮政行业规划,编制综合交通体系(含城市轨道交通、铁路、航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国防交通发展规划和计划;转报交通、邮政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市级财政性投资安排和建设资金平衡意见,申报中央、省财政性投资。
(八)产业发展科
综合分析工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高技术产业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并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力布局;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统筹协调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审核转报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承办食盐、烟草等国家指令性管理的特种行业有关工作;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实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承办清洁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九)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研究提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政策措施;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审核、转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污染治理建设项目;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承办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社会发展科
研究分析社会发展形势,综合协调社会发展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统筹平衡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评估其实施情况;审核、转报财政性资金的社会发展项目。研究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拟订和协调就业、社会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以及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审核转报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的相关建设项目。
(十一)经济贸易科
研究对外开放、经济贸易、财政、金融重大问题;综合协调提出经济贸易,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组织申报借用国外贷款备选项目,承办国外贷款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税收减负工作。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分析市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并提出建议;受理、上报和分配我市粮食、棉花进出口关税配额;审核转报相关项目。研究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安排财政性基本建设贴息资金;负责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审核、报批和监管;负责产业(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审核申报和监管;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管。
(十二)价格调控科
拟订价格调整改革规划、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地方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组织价格听证;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市场价格分析、预警和实施临时价格干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运作和监督;组织实施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管;负责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协调、服务;协调有关价格争议。
(十三)资源和环境价格科
组织实施水、电、气、石油等各类资源价格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工业品价格法规和政策;拟订资源价格、环境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工业品价格管理的原则、方法、项目和标准;拟订和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的法规、政策、项目及标准;承担有关价格审核、审批工作,协调有关价格争议。
(十四)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的法规和政策;制订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等服务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发放和年审,依法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协调有关收费争议。
(十五)项目管理协调科
负责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监督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实施及执行情况;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要素支持和资源配置中的相关事宜,汇总并发布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基础工作。
(十六)行政审批科
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牵头组织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指南和协调管理机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申报、审批,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十七)人事监察科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统业务培训。承办纪检组日常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核行政编制62名(含市粮食局1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1名兼任市粮食局长、1名兼任市物价局长);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按正县级配备由市发改委副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按副县级配备);市实施西部大开发办公室主任、市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办公室主任、市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各1名(按副县级配备);市能源办公室(市天然气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按副县级配备由市发改委副主任兼任); 机关党委书记、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各1名(按副县级配备);核科级领导职数28名(包括市稽察特派员办副主任1名,市以工代赈办综合科长1名,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副局长2名)。
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包括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其领导按市委规定配备。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1名(含粮食局4名)。
五、其它事项
(一)管理市信息中心。
(二)保留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的如下机构:
1.巴中市实施西部大开发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全市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建议,协调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西部大开发重大政策。承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2.巴中市国民经济和装备动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政策措施;制订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预案和实施演练;组织实施潜力调查;负责组织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转报和安排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重大项目。
3.巴中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市政府领导,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委派,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稽察;组织开展国家、省和市安排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承担稽察工作的综合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和稽察意见、信息的综合处理;负责稽察特派员的工作联络、协调和服务。办公室设主任1名(按副县级配备),副主任1名(按正科级配备)。
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参公管理事业编制4名维持不变。
4.巴中市以工代赈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同时接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主要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市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编制以工代赈项目规划,审核、转报和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负责全市以工代赈工作的检查督促等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按副县级配备)。下设综合科,科长按正科级配备。
市以工代赈办参公管理事业编制2名,工勤事业编制1名维持不变。
5.巴中市铁路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铁路建设(包括前期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铁路建设征地拆迁等具体事宜,参与争取政策、资金支持及市铁路建设资金筹集工作,督促建设资金的落实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6.巴中市项目办公室。负责全市项目的规划编制、管理协调及实施监管;研究制订全市项目推进投资方向及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对全市项目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预警全市项目实施情况;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协调解决项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巴中市能源办公室、巴中市天然气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能源科,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办公室设副主任1名(兼能源科科长),按正科级配备。
(三)将原市物价局直属单位整体划给市发展改革委管理:
1.将原巴中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更名为巴中市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价格执法制度,组织实施价格行政执法,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收费行为进行立案检查处理,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开展价格服务、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的社会监督。维持原核定行政编制9名、工勤编制1名不变,其中局长1名(按副县级配备),副局长 2名(按正科级配备);内设案件审理科、价格检查科,科长按副科级配备。
2.将原巴中市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更名为巴中市成本调查监审局,为正科级单位,保留原核定行政编制1名。其职能职责、领导职数维持不变。
3.将原巴中市价格监测中心更名为巴中市价格监测局,为市发展改革委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职能职责、领导职数维持不变。
4.保留原巴中市价格认证中心,为市发展改革委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职能职责、领导职数维持不变。
(四)巴中市粮食局主要职责:
起草全市粮食流通市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地方法规草案,制订粮食流通、库存监督检查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应急责任、宏观调控具体工作,拟订全市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并监督执行,管理社会粮食流通,保障军队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负责全市粮食余缺调剂;承担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指导全市粮食储备体系建设。提出地方储备粮总规模及市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收储、轮换、动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制订市级储备粮管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各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负责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制订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粮食仓储、加工和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国家、省粮食流通财政财务政策和会计制度,组织编报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负责国家和省预算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参与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
根据上述职责,巴中市粮食局设6个内设机构:
1.综合管理科。组织协调粮食工作日常政务,承办粮食工作文电、会务、档案、保密、信访、安全、维稳等日常运转工作;指导粮食系统抢险救灾;负责粮食人事管理。
2.财务会计科。负责全市粮食收购资金的预测、协调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储备粮财务管理政策,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政策性粮食补贴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担部门预算和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
3.调控统计科。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地方储备粮食计划;提出各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及收储、轮换和动用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应急管理、政策性粮食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政策性粮食购销,组织协调市内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和粮食进出;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4.粮食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市粮食收储、加工设施和物流体系、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粮食流通设施各级投资项目的布局建议,参与项目建设管理;指导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粮食收购网点及城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和为农服务等工作。
5.仓储管理科。负责全市粮食仓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全市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大中型粮食仓储企业仓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承担中央、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受理、上报及各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指导粮食行业仓储管理及技术应用,制订储备粮仓储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及储粮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及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6.监督检查科。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市级储备粮、军粮等政策性粮食计划、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粮食质量、仓储设施设备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核科级领导职数7名。
原粮食局管理的直属单位其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和管理维持不变。
(五)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交通运输、民航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审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市发展改革委为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2.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商务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3)境外投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商务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市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
(4)并购安全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和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上级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门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巴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巴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