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清溪场镇2020年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断疫情传播途径,严防疫情传入我镇,确保全镇生猪生产安全,根据省、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确保我镇不发生区域性疫情,实现养殖业安全、市场供应和社会稳定。
二、职责分工
镇畜牧兽医站:制定全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方案,负责疑似疫情上报工作;负责动物场产地检疫、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负责疫情处理、防疫人员技术培训工作;负责防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等工作。财政所:负责非洲猪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保障,并将防控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派出所:负责非洲猪瘟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站工作;负责恶意传播动物疫情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打击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知识、解释和诊治,及时协助与动物防疫监督站沟通信息,协助做好扑疫工作。村、社区、学校、医院:负责做好餐馆、食堂泔水和餐厨垃圾养殖环节整治取缔工作。村、社区加强本区域内疫情的排查工作,对不明原因的死亡及疑似病理及时向镇动物防疫监督站报告。
林业站:负责对野猪疑似疫情的排查和监测。
广播站:通过广播、电视开展非洲猪瘟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防控宣传。通过印发明白纸、挂图、上户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大非洲猪瘟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力度,引导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相关主体提高自主防范意识,切实承担防疫主体责任,积极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进一步升级改造防疫设施,健全防疫制度,严格落实巡查、车辆人员进出管理、清洗消毒、禁用泔水饲养生猪等综合防控措施,按照检疫规程和要求,严格做好检疫工作。尤其是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发现可疑猪死亡,要及时向镇动物防疫监督站报告。
(二)全面加强疫情排查和监测。按照县非洲猪瘟排查工作方案要求,对辖区内养殖户组织开展疫情排查,安排专人每日上午9点前将排查情况报送县畜牧发展中心。监测工作要突出生猪养殖场(户)、交易市场等重点,增加巡查频次,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开展临床巡查,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的监测力度。
(三)加强疫情处置。发生可疑疫情时,要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求,立即限制移动,采取隔离、封锁、扑杀等综合防控措施,果断处置疑似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并规范采集病样样品送检。
(四)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1、生猪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镇动物防疫监督站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加强生猪移动监管,严禁从疫区省份和疫区周边省份高风险区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经陆路跨省调运生猪不得途经发生疫情的省。
3、运输生猪的单位和个人要凭检疫证明承运。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载时间、畜禽种类、数量、起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死亡等情况。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镇动物防疫监督站报告,再上报县畜牧发展中心
(五)加强检疫执法。1、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的监管,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2、严厉打击屠宰、加工、经营病死猪、非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3、对于不落实消毒制度的养殖户和生猪承运人以及生猪屠宰场负责人,由镇动物防疫监督站提出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六)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一旦发生疑似疫情,第一时间报告镇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县动物疫病诊断中心,采样送国家外来疫病诊断实验室确诊。宣传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广泛宣传解读,科学引导舆论。面对突发情况,要积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要广泛宣传普及公共卫生知识,特别是针对广大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非洲猪瘟,理性消费生猪产品,坚决打击造谣、传谣行为。
(审核人:易小入 上传人:王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