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冼村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为
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道办事处行政许可(1项)
审批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应办理如下有关手续,凭《服务证》到孕检或接生单位检查、生育。……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
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10项)
一、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资格的确认
法律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对申请社会救济家庭的资格确认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十二条“临时救济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 机构根据救济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四条“申请社会救济、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救济对象是孤儿的,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民族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审批,或者由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社会救济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申请人社会救济证或者 社会救济通知。救济对象凭社会救济证或者社会救济通知到乡、民族乡、镇或者 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领取社会救济款物。”
三、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婚育龄夫妻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凡本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四条“《服务证》由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具体负责发放。”
四、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五、对申请办理《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困难家庭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
《广州市减免低收入困难家庭部分消费性收费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低收入的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免部分消费收费申请表》,经居委调查,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报区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六、对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
《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第十七条“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本市老 年人优待证,经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
七、对申请病残儿鉴定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法律依据: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八、对申请城镇双特困户住房货币补贴的居民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
《广州市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第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向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申请。”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审。”
九、对辖区内居民侨胞侨眷的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法律依据:
《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办理。”
十、确认重大疾病补助条件
法律依据:
《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填写《广州市城镇特困人员医疗资助申请表》并附上医院鉴定诊断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镇)审核加具意见后,送所在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
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道办事处行政检查(25项)
一、维稳综治检查
法律依据:
(一)《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第六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协调指导权、监督检查权、表彰批评权和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及治安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权。”
(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第六条“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驻在辖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要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并在做好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县级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要在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制。”
(三)《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六条“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单位的住宅大楼、大院的治安防范,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建立专人看护制,并接受所在街道的检查、指导。”
(四)《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负责协调组织辖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五)《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6项“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和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发动街辖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开展治安联防,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六)《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款“涉及弃老和虐待妇孺、残疾人,拐卖妇女儿童,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要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七)《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款“涉及黄赌毒、偷盗、双抢及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二、安全生产检查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镇、街辖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三)《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1款第24项“协助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管理街辖内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三、治安防范检查
法律依据:
《广东省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四、市容、环境卫生检查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对于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三)《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23项“在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开展除“四害”和消毒防疫工作。”
第三条第(八)款“对街辖内房屋屋面、阳台、檐棚卫生脏乱差、渗漏而损害他人等问题,街道有权责成责任方限期改进和修缮,对市、区统一部署的环境整治工作行使组织领导权。”
五、绿化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对于违反绿化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三)《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协助主管部门管理街辖内绿地和树木,对破坏绿化行为予以制止,发现问题,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居民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加强社区绿化美化工作,倡导绿色生活理念,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六、监督检查违法建设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条第四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规划部门监督检查管辖区内的违法建设。”
(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对于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七、监督户外广告张贴
法律依据:
(一)《关于加强张贴广告管理的通告》(穗府[1995]4号)第九条“城管、街道、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本通告。”
(二)《关于整治招牌广告设置的通告》(穗府办[2003]36号)
八、环境污染、噪声检查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检查;受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个体工商户的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
(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宣传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检查监督工作;受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委托,代征收个体工商户的大气污染物超标准排污费。”
(三)《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四)《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五)《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11项“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协助主管部门对街辖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污染扰民等情况进行查证。”
第十一条第十二款“涉及机动车乱停放,住宅区、娱乐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以及机动车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九、监督检查防盗网
法律依据:
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穗府[1999]72号)
十、监督检查工地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
(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对于违规违章施工…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三)《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对街辖内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物、扬尘,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余泥,破坏周边环境卫生和阻塞交通、损坏道路等不文明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第十三项“对街辖内闲置工地环境卫生脏乱差,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第三条第(五)款“参与街辖内地段改造和小区开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部门听取街道意见后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公共配套设施的,街道有权提请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十一、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款“涉及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加工行为、无证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索道、厂内特种车辆)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质量监督部门。”
十二、食品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对于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危房检查
法律依据:
(一)《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组织街辖内房屋安全普查和危房督修工作,发现危房及时督促业权人或使用人到鉴定单位申请鉴定。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房屋及住户安全。”
(二)《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涉及危房鉴定、督修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十五、涉及违法租赁、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检查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涉及违法租赁、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国土房管部门。”
十六、内街、人行道市政设施情况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涉及在市政路和城市广场违章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公告栏和书报亭,铺设供排水管、煤气管道以及在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安装施工时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第六款“涉及违反绿化管理规定,违法改变市政设施功能,市政公共设施遭受破损、抗灾不力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市政管理部门。”
十七、广告、招牌安全加固问题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涉及广告、招牌安全加固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工商部门。”
十八、停车场管理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八款“涉及擅自设置停车场以及临时停车场拒不纳入管理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交通部门。”
十九、占用室外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进行商业促销、聚众活动的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款“涉及占用室外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进行商业促销、聚众活动,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非法设置医疗机构和无证行医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对于非法行医…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一、车辆乱停放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款“涉及机动车乱停放,住宅区、娱乐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以及机动车噪声扰民等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公安部门。”
二十二、防火、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三、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关于加强街道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款“涉及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问题,告知受理的责任主体是民政部门。”
二十四、殡葬情况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五、计划生育检查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道办事处行政给付(7项)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法律依据: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2.《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的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其户籍地镇、街道负担。”
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除享受《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优待外,还应当享受以下优待:
1、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百元的奖励金;
2、属于农村居民的,优先享受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
(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金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的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其户籍地镇、街道负担。”
三、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手术费
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包括查环查孕、避孕药具、放取官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符合政策的复通术;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免费项目。
以上费用的支付办法:职工享受公费医疗的,自付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的,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及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职工或者城镇失业人员的配偶是农村居民的,其配偶在探亲期间接受以上项目服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或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支付;流动人口的以上费用由用工单位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社会救济对象的医疗救助,发放《慈善医疗证》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第三条、“对社会救济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必须由户主持医院开具、财政部门印发的医药费收据(在职人员要出具其家属在单位无享受劳保待遇的证明)和《广州市社会救济金领取证》向街道或镇民政工作机构申请,经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街道或镇民政工作机构按人月标准分季度限额报销(三无人员除外)。”
(二)《天河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慈善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居委会***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审核后呈民政副主任审批。审批权限入在街道一级,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副主任为慈善医疗救助审批责任人。审批通过后,由街道民政科发予《慈善医疗证》。持证人在就诊时,必须同时持有天河区《慈善医疗证》、记帐单和专用病历。只限门诊就医,不负责住院医疗费用。”
五、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实物救济粮油卡》
法律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在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
(三)《天河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物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实物救济审批程序。
1、每年由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道困难户变化情况分配数额(区民政局每季度可根据情况变化作适当调查)。把实物救助份额分配到各街道,实物救助的审批权限放在街道一级,由各街道民政科组织审批工作。申请实物救助的家庭,由户向当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天河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救济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收入证明。
2、各街道按照规定领取实物救济的条件范围受理、调整、核实,由街道办事处分管民政主任负责审批。”
六、发放社会救济款物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第十二条“临时救济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根据救济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八条“社会救济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申请人社会救济证或者 社会救济通知。救济对象凭社会救济证或者社会救济通知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领取社会救济款物。”
七、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奖励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战士,由镇(乡)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组织人员到军属家中走访慰问,***报喜,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家属中的孤老、孤儿,革命伤 残军人、复员军人和红军失散人员中的孤老者,由光荣院或福利院、敬老院收养。对上述优抚对象,当地不具备收养条件的,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排固定人员包户服务。服务人员的报酬和所需经费由乡(镇)、街道统筹解决。”
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道办事处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37项)
行政协助类(22项)
一、协助管理市政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协助市政管理部门管理街辖内市政公共设施。教育居民群众维护好市政设施,制止损坏市政设施和危及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问题或接到居民投诉,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条第(一)款第22项“检查、督促新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落实,协助主管部门对公共配套设施使用实施管理。”
第二条第(三)款第4项“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和维护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
第三条第(四)款“对街辖内地段改造、拆迁和小区开发建设,其中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有知情权,建设单位建设前必须在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向群众公示,街道负责收集反馈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意见。”
二、协助查处违章建筑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7项“对街辖内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安装和铺设自来水管、煤气管道等施工行为,发现违章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第二条第(一)款第8项“对在街辖内道路、人行道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阅报栏等实施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应予以制止,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三、协助管理辖内市场、商场经营秩序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9项“对内街设置肉菜市场和商业网点实行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改变设置而影响居民生活、有碍社区环境卫生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第二条第(一)款第10项“协助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做好街辖内市场、商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制止街辖内的乱摆乱卖现象。”
四、协助管理交通安全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17项“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进社区工作,做好街辖内工商业户和居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辖内交通安全管理,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五、协助进行商品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5项“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对街辖内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质量监督,发现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告知并协助质监部门查处。”
六、协助监督街辖内医疗卫生机构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6项“协助卫生部门监督街辖内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非法医疗机构,告知并协助卫生部门查处。”
七、协助殡葬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葬管理工作,发现街辖内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制止,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八、协助做好人民防空、防汛、防风、防震工作,开展抗灾抢险工作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事务…抢险救灾…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12项“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人民防空、防汛、防风、防震工作,组织街辖内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开展抗灾抢险工作。”
九、协助社区侨务和民族宗教事务工作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19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侨务和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维护和保障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街辖内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取缔***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
十、协助做好统计工作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基层统计…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20项“协助统计部门按时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各类普查、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街辖内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街道统计信息网络。”
第二十一项“协助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行为,告知并协助统计部门查处。”
十一、协助做好义务献血工作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18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义务献血工作,负责对街辖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居 民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十二、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辖内劳工、社保工作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设立街(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仲裁派出机构试行办法》第二条“街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街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独立行使调解权。”
(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三)《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项“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街辖内劳动用工监控和社会保险工作,对违反《劳动法》行为,告知并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
十三、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发现的狂犬进行捕杀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发现狂犬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
十四、协助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关于印发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街、镇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接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好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部门职责的意见》第一条“各级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进行检查、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十五、协助普法教育、法律服务工作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法制宣传…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11项“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宣传教育,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三)《关于印发“天河区‘法律进社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开展普法教育,加强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十六、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委会的选举、做好社会救助、民政事务、复转军人安置、拥军优属等工作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复转军人安置…拥军优属…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十七、协助做好人口普查、征兵等工作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兵役和民兵事务…人口普查…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按照市、区统一部署,负责人口普查、征兵登记、民兵整组、预备役登记工作。”
十八、协助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13项“承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就业、再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十九、协助做好禁毒、扫黄打非工作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七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毒、扫黄打非…等工作”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10项“组织协调街辖内无毒社区等建设工作,开展禁毒、扫黄打非等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发现黄赌毒等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
法律依据: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
二十一、协助监督物业管理、处理物业管理矛盾和投诉工作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6项“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市容环境卫生、治安、绿化等实施监督,发现问题,责成物业公司和业主整改。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负责组织推进物业管理。”
第二条第一款第19项“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街辖内物业公司落实各项居民工作事务进行监督,对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行为进行批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条第一款第20项“处理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负责调解小区居民群众的投诉。”
第二条第六款“对街辖内物业公司有日常监督管理权,房管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资质年检时需听取街道意见。”
二十二、指导、监督辖内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成立
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七款“对街辖内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指导和监督权。”
其他类(15项)
一、监督管理辖内临时停车场的经营和服务。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18项“负责街辖内(物业管理小区除外)内街临时停车场经营和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提出设置意见。督促内街临时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对拒不纳入管理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乱停乱放和内街内巷夜间机动车行驶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拒绝改正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做好社区消防工作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1项“落实社区消防工作,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计划,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告知并协助消防部门查处。发生火灾,配合消防机构维持现场秩序和开展救灾。”
三、建议滞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暂住证、就业证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育龄夫妻,可以根据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提请,滞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暂住证、就业证。”
四、排查调处、维护稳定工作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5项“制定本辖区社会综合治理规划,组织协调街辖内机团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基础工作。组织协调街辖内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完善社区治安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二条第二款第8项“做好街辖内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搞好综治、调处、维稳信息员队伍建设,及时收集报送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支持、指导、帮助居委会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二)《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依法支持、指导、帮助居委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
(三)《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
六、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街辖内出现的弃老和虐待妇孺、残疾人及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强要等行为予以制止。对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公安部门查处。”
七、信访接待、排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组织、协调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9项“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干部,做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的预测排查工作,把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
八、监督辖内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23项“对街辖内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行监督,发现适龄儿童不能适时接受义务教育,应及时对其家长进行教育劝告,并告知教育部门。”
九、组织社区义工队伍
法律依据: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引导和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
十、组织协调街辖内社区建设工作
法律依据: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十一、管理和监督辖区内的养犬工作
法律依据:
《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十二、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法律依据: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依法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十三、负责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
法律依据: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内街巷的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十四、维护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
法律依据: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维护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于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十五、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备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街道办事处受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征收(2项)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二、征收个体工商户的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检查;受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个体工商户的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
(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宣传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检查监督工作;受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委托,代征收个体工商户的大气污染物超标准排污费。”
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授权行政执法行为
其他行政行为(3项)
一、组织制定、实施辖区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计划
法律依据:
《广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计划。”
二、兴办和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法律依据:
《广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二)兴办和管理社区服务设施,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社区服务活动。”
三、承办人员外出劳动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具体事务
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承办本乡镇(街道)人员外出劳动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具体事务,以及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承办的其他管理工作。”
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确认(2项)
一、对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资格、条件的进行审核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二、确认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一级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符合上述条件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所在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核准后,报所在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二)《关于加强街道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第5项“协助卫生和残联部门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居民初级保健、精神病防治、残疾人等级评定及康复等工作。”
其他行政行为(2项)
一、登记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人员
法律依据:
《广州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残疾人,应当在其所属的街、镇残疾人联合会进行登记,参加安全学习
二、登记残疾儿童
法律依据:
《广州市残疾儿童首报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街镇残联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0至14岁残疾儿童的动态,发现新增未登记的残疾儿童,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文化站行政执法行为
其他行政行为(5项)
一、社会宣传教育
法律依据:
《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六条“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进行时事政策、建设两个文明、国内外形势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等方面的社会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法律依据:
《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七条“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娱体育活动及电影、录像放映等活动。”
第八条“开办书刊阅览,开展群众读书活动,举办各类文化艺术讲习班(讲座),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法律依据:
《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九条“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四、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法律依据:
《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条“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指导村和城镇居委会文化室(俱乐部)工作。”
五、指导居委会文化室工作
法律依据:
《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条“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指导村和城镇居委会文化室(俱乐部)工作。”
受委托行政行为(1项)
管理文化市场
法律依据:
《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受当地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好当地文化市场。”
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征收(5项)
一、对遗失、损毁补办IC卡暂住证的收取工本费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经收费主管部门批准,现将我单位(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征收的出租屋治安管理流动人员IC卡工本费委托你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代征。”
(二)穗价〔2007〕225号《关于暂停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代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天河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XXXX号)“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经收费主管部门批准,现将我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征收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委托你单位(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街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代征。”
(二)粤价〔2004〕334号及穗价〔2005〕10号
三、代征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
法律依据:
粤价函〔2003〕41号及穗价[2003]199号“公安部门委托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收取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
四、代征街范围内个人出租自有房地产地方税费
法律依据:
(一)《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二)穗地税天征〔2005〕066号《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广州市天河区街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代征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证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穗地税发[2001]36号 《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出租屋租赁备案手续费
法律依据:
穗价〔2002〕216号
其他行政行为(3项)
一、协助做好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的发放和IC卡暂住证的登记、信息采集、发证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服务中心和居(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员管理站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的发放和IC卡暂住证的登记、信息采集、发证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
法律依据: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三、开展租赁房屋人员计划生育管理
法律依据: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六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户口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行政检查(1项)
协助房屋租赁检查
法律依据: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信息采集,并配合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