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吉街流管中心召开房屋租赁及代征工作会议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屋房屋租赁及代征税费工作,以“为民、便民、利民”为工作目标,优化服务,提升管理水平,11月18日下午,我街组织有关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召开房屋租赁及代征工作会议,街道全体在职在编人员、各居委会正副主任、村改制公司班子成员及财务工作人员、珠村和吉山各经济社正、副社长及出纳、流管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邀请天河区地方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等1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天河区地税局工作人员就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进行了解读,并对现场提出的相关问题一一解答。
会上,流管中心副主任钟秀芳对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我街流管中心近期工作督导情况的反馈意见,提出了工作要求和改进事项:一是出租屋不能有存在消防隐患,不存在严重污染、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行为,切实做好防火、防偷、防盗等安全措施;二是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流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三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要求备案程序必须以“三资”合同为基础,每份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都要到流管中心进行房屋租赁备案。承包地块后进行自建或改建房屋后进行出租的,均视为个人出租行为;四是从2014年7月1日起,代征系统将出租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五是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屋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调整,我街流管中心将严格按照广州市的规定对个人出租屋税进行代征。
我街将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出租屋租赁及代征税费工作,通过规范我街出租房屋租赁行为和代征工作,优化税收征管程序,推动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珠吉街流管中心 钟柳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