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建设法制高效政府——林道平昨主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
8月2日下午,天河区区长林道平主持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区府办公室提交的《关于清理区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的请示》。林道平强调,要按照科学的组织管理手段,精简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优化机构设置,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高效政府。
根据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和《关于清理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穗府办〔2012〕20号)精神,区府办公室对6月28日以前所设立的52个区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梳理调整。
按照新的调整原则,本次共撤销议事协调机构15个,占原有区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的29%。其中包括:一是明显属于任务已完成,或成立时间久远、经确认已不再发挥作用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区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领导小组、区“两税”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对照市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下称市《通知》)中保留的市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对部分区议事协调机构相应调整为“联席会议”,如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三是对应市《通知》,我区没有对应市的机构,而且明显属于承办单位自身职责工作,也不属于全区性的重点、难点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区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区“星光计划”与居委会办公用房项目评审小组、区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区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区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等。
调整后,区政府保留的区议事协调机构为37个,除此之外,之前以区政府或者区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设立、未纳入此次调整范围的区政府系统议事协调机构一律撤销。
今后,区政府将严格控制区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可由某一职能部门承担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共同承担的工作任务,不再设立新的区议事协调机构;对时效性较强、牵涉面较广的工作任务,可采取部门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协调,但不纳入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即由承办单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就区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理由和依据、职能、领导组成、成员单位、撤销的条件和时限等事项专文请示区政府,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林道平强调,天河区要本着建设法制、高效政府的原则,探索建立区议事协调机构正常退出、定期调整、评估监督的制度和机制,简化评估考核的项目和流程,加强对区议事协调机构的规范管理。同时要按照陈建华市长“少而精才能干实事”的批示精神,继续依法压减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断优化机构设置,做到行政管理层次分明、规范、精准,进一步提高政府运行质量。
(区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