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梁妙英
梁妙英: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于广州市荔湾区十六甫大街48号首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荔综食处字〔2016〕07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石围塘新基上村152号4楼,电话:81801849)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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