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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和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6日发表  

埔人社〔2013〕122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和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鉴于《关于印发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

2013年12月10日

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大我区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

  第二条  对我区失业人员开展全免费就业服务,包括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资助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补贴项目。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享受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或提供有效证明、证件的本区户籍城镇失业人员;

  二、本市或本区人社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区、街、社区就业服务机构,下同)和非公益性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持有效《营业执照》和《人力资源服务中介许可证》,下同);

  三、区劳动就业训练中心;

  四、本市人社部门批准的社区就业组织单位;

  五、各用人单位;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工作的项目。

  第四条  享受社区就业补贴的岗位是指由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发的社区便民服务岗位,包括社区组织的家政服务、街道便民服务、门卫保安、机团单位后勤服务、车辆保管、房屋修缮、电器维修、缝补服务、书报摊点、治安巡防、环卫工、保洁绿化、废品回收、街道居委会就业、养老服务、社区管理社工、出租屋管理员、卫生防疫协管员、计生协管员、社区协管员等。

  第五条  本办法资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城镇失业人员:持有效《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本区户籍城镇失业人员;

  二、“农转居”人员:指原本区农村户籍城建制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村劳动力;

  三、退役军人:指服役期满正常退役、持有《退役军人证》的本区户籍退役军人;

  四、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持有《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的本区生源毕业生;

  六、在校应届毕业生:指本区管辖内的高校、职业中学、技校等应届毕业生;

  七、社区就业人员:经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从事第四条规定的社区便民服务岗位工作的本区户籍人员;

  八、灵活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本区户籍人员;

  九、自由职业者:独立工作且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用人单位或雇主而从事某种职业的本区户籍人员;

  十、异地务工人员:本省农村劳动力和跨省农民工。

  其中重点资助的就业困难群体包括: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农转居”人员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本区失业人员;

  二、“4050”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本区失业人员;

  三、“4050”下岗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持有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区失业人员;

  四、特困失业人员:符合《广州市特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办法》规定条件的本区失业人员;

  五、“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持有本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六、低保家庭劳动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持有本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称低保证)》和本区人社部门核发的《手册》、《“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援助卡》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仍处于失业状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区户籍人员;

  八、社区矫正人员:根据省司法厅、综治委、高法、高检、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粤司[2010]308号)文件规定的本区户籍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社区矫正人员。

第三章  资助项目

  第六条  自主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本区城镇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在本市自主创业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办理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以下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市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市给予每户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持补贴;给予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区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3000元。

  3.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上述人员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市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吸纳3-5人1000元/户,6-10人2000元/户,10人以上3000元/户。

  4.上述人员两人以上合伙创业的,对法定代表人按自主创业的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其它合伙人按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补贴

  一、补贴对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就业困难群体(“低保家庭劳动力”另有资助项目)。

  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和缴纳了社会保险,根据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以下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市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补贴(随军家属还给予医疗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且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还给予医疗和生育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2.岗位补贴:市给予“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补贴;

  3.一次性奖励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失业人员,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每人300元;招用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刑释解教人员、符合条件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以及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区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每人500元。

  第八条  社区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持有效职业资格证书或非职业资格证书的“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上述人员经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从事第四条规定的社区便民服务岗位工作,由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1年以上期限的《广州市从事社区就业证明》(以下简称《社区就业证明》),并办理了就业登记和缴纳了社会保险,给予以下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市对社区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市按其应缴住院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额的50%给予医疗保险补贴(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女性失业人员满50周岁以后仍不够15年缴费年限的,享受该项补贴可至55周岁。

  2.岗位补贴:市给予“4050”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补贴;区给予在2005年9月21日前为“4050”人员且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2011年7月改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享受每人每月200元补贴。

  第九条  “低保家庭劳动力”补贴

  一、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低保家庭劳动力”或社区组织单位组织“低保家庭劳动力”从事第四条规定的社区便民服务岗位,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1年以上期限《社区就业证明》,办理了就业登记和缴纳了社会保险,给予以下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市和区对用人单位或社区组织单位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全额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补贴(符合市资助条件的由市资助,市不予资助的由区全额资助)。

  2.岗位补贴: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区就业证明》的就业期限,市给予每人每月80元补贴。

  3.一次性奖励补贴:区给予招用“低保家庭劳动力”的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每人500元。

  第十条  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每成功免费介绍1名求职者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介绍社区便民服务岗位的除外),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1.介绍本市失业人员就业的,市补贴每人100元;介绍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的,市补贴每人150元;介绍本市农村劳动力或省内市外户籍45周岁以下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市补贴每人80元;介绍外省籍异地务工人员的,市补贴每人10元(非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享受此项补贴时,应在物价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内,相应减少对异地务工人员的个人收费)。

  2.介绍本区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区补贴每人100元。

  第十一条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组织本区新成长劳动力并办理《手册》的人员(未曾就业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全免费职业指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上述人员经培训后取得《职业指导培训结业证》,区给予培训机构补贴每人50元。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组织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人员进行全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市和区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或非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补贴(在校应届毕业生和异地务工人员除外)

  二、补贴项目和标准:

  符合条件的人员累计最多可享受6次免费培训,其中非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培训最多为1次、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同级别的培训最多为2次。除高校毕业生和随军家属为当年申请外,其余人员每2年可申请1次。

  (一)合格人员补贴:经培训后取得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关于印发

  1.本区失业人员须持职业技能培训券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市按照《关于印发

  2.未持有《手册》尚未就业的退役军人、“低保家庭劳动力”、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不符合条件申领市职业技能培训券而参加培训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的,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用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3.市暂未列入我区职业技能培训资助项目的(如叉车、会计考证、会计电算化等岗位技能专业),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二)不合格人员补贴:上课出勤率达80%以上但仍未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的,按以下标准补贴:

  1.当次不合格且经补考后仍未考取证书的:本区失业人员持培训券参加培训的,市给予50%的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用减去市资助的部分给予补贴。

  2.当次不合格且放弃补考的:

  经培训后当次考试不合格并放弃补考,市不给予补贴。区视不同的培训项目类别,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三)中途退学人员补贴:报名培训并领取培训资料,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的,市不给予补贴。区视不同的培训项目类别,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的30%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协助组织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街、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组织符合第五条规定人员参加本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且有50%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区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协助组织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社区就业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区就业组织单位)。

  二、补贴标准:对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安置本区“4050”失业人员、特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劳动力”从事社区就业的,市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给予补贴,区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项目

  一、补贴对象:经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研究决定,补贴促进本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其他项目。

  二、补贴标准:结合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工作项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享受资助对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社区就业证明》约定期限的,从解除或终止当月起,停止享受各项补贴。

  第十七条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内又被原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或同一主管部门、集团所属单位招用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和招用工补贴。

  第十八条  补贴对象重合的,只按最高一项补贴标准,不重复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享受社区就业补贴的人员,必须经街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推荐或审核确认(超出失业登记所在街辖区范围就业的,必须由登记失业和就业所在地街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时,街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社区就业工作台账,接受市和区就业办的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由所在街负责及时纠正并从当月起立即停止享受补贴。

  第二十条  公益性培训机构组织符合市补贴规定的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全面申请市补贴后再向区申请不足部分,否则区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培训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须在培训报班时确定培训人员的网上信息是否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以其报班时网上信息的身份和条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市级各项补贴按市实际标准执行。市、区各项补贴办理时间为:市级的社区就业补贴按月办理,区级的自主创业补贴和用人单位招用补贴每半年申领,分别在1月15日、7月15日前申领。其他各项补贴按季度办理,须在季后第一个月20日前申领。

  第二十三条  各项补贴须在当期发生及时办理,因申领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的,可延迟至下季度补办。超过该期限的,不再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和社区就业服务补贴的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工作补贴。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申领市、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将补贴款挪作他用的,视其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通过单位网站或张贴告示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市、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领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使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上级规定和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原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资助申领程序.docx



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我区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包括自主创业、用人单位招用补贴、社区就业补贴、“低保家庭劳动力”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指导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协助组织培训补贴、社区就业服务补贴、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项目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等。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严禁用于与就业创业工作无关的开支。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  区人社部门根据每年区财政部门规定的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下年度就业资金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区人社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季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季度统计制度。每季结束前,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就业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区人社部门应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在年度终了后,区人社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决算和说明;如有结余的,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申领市、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补贴人数及名册、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使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人社、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全面检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人社局负责解释。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已经发布的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黄埔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穗埔就[1998]0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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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19:46:5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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