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文物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8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8〕8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2年,省级以上文保单位险情全面排除,市、县级文保单位基础工作全面完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责任全面落实,县博物馆全面建成,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全面达标。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进一步凸显,文物拓展利用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文物工作机构进一步健全,文物工作队伍进一步优化,文物工作经费进一步增长,文物执法力量进一步充实,文物保护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文物保护成果进一步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保护管理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加强文物日常管护,各文保单位落实一名专兼职保护员,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各落实一名看管员,并竖立保护标志碑和文物界桩。文广新局每年对各级文保单位开展险情排查不低于2次,各乡镇(园区)每月巡查不得少于1次,文物保护员每周不少于1次。做好重点文物项目储备,按照广安市文物保护利用五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排除文物险情,维护文物完整安全。
(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建成县博物馆并对外免费开放,实施馆藏文物保护修复五年计划,分别对需要修复的馆藏纸质、石质、陶瓷等文物进行修复。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完成县博物馆文物库房设施设备配备,文物保存环境全面达标,对全县现有的851件馆藏文物配备专用囊匣。加大文物征集力度,抓好各类重大活动实物、改革开放重大成果等邻水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的收集与征藏,提升全县文物藏品广度和厚度。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文广新局列为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各乡镇(园区)必须严格执行。由文广新局牵头,住建局(规划办)、城管局配合,对各乡镇(园区)文物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文广新局配合住建局实施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监管。确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拆除的历史建筑或传统建筑,经住建局审核同意后,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告知文广新局,其中具有一定特色和艺术价值的建筑构件,应先满足文管所遴选收藏后,方能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广新局,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依法及时报告文广新局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基建中发现有重大价值的古墓葬、古遗址,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确需异地搬迁保护或拆除的古墓葬,报经文广新局同意后,由文管所组织文物专业队伍实施。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搬迁,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对社会力量自愿投资保护修缮市、县级文保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向国家捐献来源合法的文物,倡导民间合法收藏文物,严禁民间收藏组织和个人非法买卖文物行为。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文物保护资金,重点补助县内重要文物的保护维修项目。
(五)确保文物安全。建立健全县、乡镇(园区)、村(社)文物保护安全管理网络,签订责任书,强化乡镇、村支两委职责,落实文物安全措施。推行政府购买文物安全服务,发挥乡镇社会事业服务站(文化站)的作用,完善文物安全员制度,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加强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库房的日常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以上文保单位安全大检查,加强博物馆陈列展览的管理。加强文保单位和文物库房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城区和乡镇县级以上文保单位分别纳入天网工程和雪亮工程建设,提高文物安全的科防水平。
(六)加强文物执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城乡建设、旅游发展中发生的法人违法事件、违法行为。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文广新局对各乡镇(园区)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对全县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
三、展示利用
(一)加大宣传展示力度。抓住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时间节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宣传力度。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中,以群众参与互动等形式,对群众进行文物知识普及和文物保护宣传。实施文物“走出去”战略,打造体现巴蜀文化、红色文化、佛教文化等邻水特色的外展精品。
(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文物保护利用与美丽繁荣和谐邻水建设、扶贫开发、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大力培育以灵宝山石刻及古石桥、黄陵寺摩崖造像为代表的特色文化旅游,打造以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游,开发汤巴丘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弘扬民族英雄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改善群众文化条件。
(三)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将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予以资金保障。注重提升博物馆展陈质量,文广新局会同教科体局共同完善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功能,研究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
(四)加快文博创意产业发展。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要纳入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其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鼓励国有文博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前提下,探索建立开发文博创意产品投入和激励机制,依托文博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博创意产品。
(五)加强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文物利用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文物,不得对文物周边历史建筑进行大拆大建,不得人为改变文物的历史风貌和生存环境。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保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四、工作责任
(一)属地责任。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的文物管理委员会,各乡镇(园区)要建立文物管理领导小组。各乡镇(园区)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管理主体责任,把文物事业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县上每年对全县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乡镇(园区)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人员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文物工作负总责,每年对文物工作至少开展一次调研、召开一次会议,及时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部门职责。文广新局要加强文物工作监管,做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编办要加强文物部门的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发改局要积极配合文广新局协助文广新局争取文物保护利用资金,做好文物保护项目的立项审批;财政局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国土局要加强对国有重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用地的监管,征地拆迁时应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强化文物的征集和保护工作;住建局要注重城乡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加大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力度;教科体局、人社局要在博物馆青少年教育和文博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及考核奖励方面予以大力支持;旅游局要在发展旅游中落实文物保护规定,将依法保护利用文物纳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加大景区中的文物保护力度;民宗局要督促宗教界按照文物保护法律规定,落实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交运、环保、水务、农业、林业、扶贫移民等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破案以后及时向文管所移交涉案文物;公安、消防、气象部门要对文物的安防、消防、防雷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日常监管。
建立文广新、公安、交运、住建、国土、环保、旅游、民宗等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广新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改、财政、交运、住建、国土、文广新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三)责任追究。各乡镇(园区)因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法治保障。将文物保护法律和规章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党校教学内容。文广新局要建立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文管所(博物馆)等单位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度化、常态化面向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二)机构保障。各乡镇(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强化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管理职责不能缺位,管理力度不能弱化。充实文广新局执法力量,履行好文物保护行政执法职能。公安局要针对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地方的实际需要,设立专门警务室。
(三)经费保障。县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文物保护业务和文物安全守护工作的需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并逐年增加。县级文物抢救维修经费2018年首期安排100万元,以后根据文物保护规划资金需求相应增加。国有文保单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优先用于文物保护。要将国有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人才保障。加快文物保护修复、展览策划、文博创意产业等文博行业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要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及保护机构工作力量,适当提高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建立基层文博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通道。
邻水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