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邻府办发〔20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中省市驻邻单位:
《邻水县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和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
邻水县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和处置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是指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违法当事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城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和处置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章移交
第四条县国土局、县住建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3日内送达违法当事人,并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上张贴没收公告,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对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断水、断电、断气。
违法建筑物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当事人及其他人员通过出租、出售、入住等方式转移或处置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
第五条违法当事人移交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应当填写移交清单,现场办理移交手续。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移交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处置
第六条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对接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当在接收之日起10日内,组织房屋质量鉴定机构、消防部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质量检测和安全隐患排查。
房屋安全质量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违法建筑物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组织拆除。
房屋安全质量检测合格且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予以保留使用,移交县国资办处置。
第七条县国资办接收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后,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的:
1.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不能独立使用的,合法建筑物产权人可向县国资办申请按评估价格购买,在其依法缴纳购房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依法与合法建筑物一并办理产权证书。
2.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可以分割、能够独立使用的,依法评估后公开拍卖,竞得人依法缴纳竞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依法办理产权证书。
(二)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
1.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不能独立使用的,合法建筑物产权人可向县国资办申请参照同类房屋租金有偿使用,同时签订征收时违法建筑物不予任何补偿、无条件腾空的承诺书。
2.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可以分割、能够独立使用的,可作为安置周转房、公租房,或安排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3.违法当事人除了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外没有其他产权房的,可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标准向县国资办申请暂时居住,同时签订仅限申请人居住、不出租、不出售,征收时该违法建筑物不予任何补偿、无条件腾空的承诺书。
(三)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被违法当事人出售且未退还购房款的:
1.购房人可举报该违法建设和违法交易,经查证属实后,可向县国资办申请在所购违法建筑物暂时居住,同时签订仅限购房人居住、不出租、不出售,征收时可从依法没收出售该违法建筑物的违法所得中按不超过购房款予以奖励、无条件腾空房屋的承诺书。
购房人不举报、申请暂时居住、签订承诺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对该违法建筑物通水、通电、通气,并依法强制搬迁。
2.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占用国有土地建设的,购房人可向县国资办申请按评估价格购买,在其依法缴纳购房价款和相关税费后(购房人已向违法当事人缴纳的购房款可凭相关依据予以抵扣,由相关部门依法追收),可依法办理产权证书。
第八条对未处置的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违法建筑物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予以封存,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重建和处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非法阻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依法进行现场查验和移交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故意毁损、破坏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国资办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对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移交和处置不相互配合、推诿卸责的,因工作失职造成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无法处置或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国土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