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屏山县2017年职业健康监管要点的通知
屏安监〔2017〕16号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屏山县2017年职业健康监管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乡镇将《工作要点》转发至辖区相关用人单位,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请县园管委、县经商科信局、住建城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屏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7日
屏山县2017年职业健康监管要点
2017年,全县职业卫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健全完善“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责任体系,以“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尘毒危害防治为重点,推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宣传教育等基础工作,狠抓落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实现全县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稳定好转。
一、抓好年度重点工作落实
(一)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
以贯彻落实《四川省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实施意见》为抓手,按照依法治安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要求,切实加大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力度。县安全监管局在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要将职业病危害监察纳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
(二)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
今年省安全监管局将参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评估标准,在宜宾市范围内部署开展职业健康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检查面宽、内容多、工作量大,各乡镇、各部门、县级及以上重点企业要高度重视,按照评估标准自查完善,并持续改进。
(三)抓好安全健康示范企业建设
2017年,要在工业园区重点企业中,着力打造一批集职业健康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一体的安全健康管理示范企业,培育本地先进典型,塑造屏山企业品牌形象,并通过典型引路,全面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二、夯实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基础
(一)抓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特点,针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
1.切实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培训,强化法律意识教育,督促、引导用人单位树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即隐患”的理念,加大职业健康投入,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
2.抓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和能力培训,加强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管理和工程防护、从业人员个体防护及健康监护管理。
3.指导各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掌握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责任
督促用人单位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各企业要以正式文件按规定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到人头,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责任人在内的责任体系。
(三)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开展好职业卫生检测工作
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的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四)督促用人单位如实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如实办理申报和变更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备案回执,关闭退出企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五)督促用人单位做好警示公示告示工作
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做好警示、公示、告示工作。
(六)督促企业加强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
加强企业工程防护管理,积极引导企业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和GB/T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七)督促企业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健康监护
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督促企业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督促企业按规定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接害人员进行“三岗”体检;督促企业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完善职业健康个人监护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三、强化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措施
(一)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审批改革后,县安全监管局不再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2.县安全监管局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等规定,依法按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一体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1)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其中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对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案和验收工作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双随机”方式实施抽查。
3.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督促和指导,推动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现状评价专项督查
对全县建成投产的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组织开展现状评价督查工作,指导、督促其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依法依规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评价报告不实、不落实整改或不按规定开展现状评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切实加大职业卫生监察执法力度
1.2017年,县安全监管局针对以下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和生产经营过程职业病危害防治主要环节,制订监察计划:
(1)辖区职业病危害特别严重的用人单位;
(2)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视不够、基础建设工作欠账太多的用人单位;
(3)已经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用人单位;
(4)发现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未经治理达标的用人单位;
(5)其他依法应当纳入执法计划的用人单位。
2.职业病危害监察主要采取查阅档案资料、查验作业现场、询问相关人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职业病危害监察导则》(AQ/T 4234-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48号、49号等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按计划依法开展监察。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业现场日常监管
1.督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ZW-JB-2013-002)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开展日常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2.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按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指南》(AQ/T 4236—2014),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防治措施情况和工作现场职业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要采取“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突出规模以上重点监督企业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重点环节、重点问题的检查和督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督促整改到位;对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的,及时移送处理。
3.县安全监管局会同县园管委、发改、经信、住建、卫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全县职业卫生联席工作会议,互通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源头管理、作业现场预防监管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管理、职业病诊治等方面全面强化职业健康监管,不断提高全县职业卫生工作水平。
四、探索职业健康监管新方法
(一)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能力建设
积极推进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队伍建设,采取集中培训、座谈研讨和现场交流等手段,提高职业健康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把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情况纳入市上统一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信息共享。
(三)加强和改进对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重点企业特别是市级及以上重点企业的行业领域排头兵作用,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指导与监察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
(四)探索实施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监管
通过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状况、确诊的职业病病例等因素,积极探索建立职业危害风险等级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
(五)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
对在我县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进行监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出具虚假报告或伙同用人单位隐瞒作业场所真实情况的机构,上报省、市安全监管局,并列入“黑名单”通告全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