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将28周以上胎儿纳入医保范围
我市自2010年起实行新生儿可在出生三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较好地保障了新生儿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为确保“新生儿”能够及时参保,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了《关于济宁市城镇“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办字[2013]60号),对这一政策进行了完善。文件规定,父母至少一方具有济宁市城镇户籍且至少一方已参加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出生未满三个月的婴儿(新生儿)与28周以上的胎儿(准新生儿)均可参保。
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时,监护人持新生儿的母亲(父亲)户口簿、医保证、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及1寸照片2张,到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新生儿未办理户籍的,可到母亲(父亲)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办理准新生儿参保手续时,监护人持准新生儿的母亲(父亲)户口簿、医保证、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及母亲1寸照片2张,到母亲(父亲)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未办理户籍手续的参保人姓名暂按其母亲姓名加“之子” 填写,医疗保障号在其母亲的身份证号后加一个零。待新生儿(准新生儿)办理户籍后,监护人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更新新生儿(准新生儿)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出生未满三个月的婴儿(新生儿)与28周以上的胎儿(准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1—1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年止;1—9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准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年12月31日止,而10—1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准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次年12月31日止。(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