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关于珙县巡场镇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珙县巡场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珙县巡场镇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珙县巡场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通告你们,原相应方案废止,以此件为准。
珙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珙县巡场镇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珙县巡场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珙县巡场镇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
二、改造方式
(一)自愿协议改造
拟改造地块内,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协议搬迁改造,改造意愿达到90%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意愿未达到90%的暂缓实施改造。
(二)政府征收改造
对于必须实施的改造区域,由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依法按照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收。
三、具体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补偿按照现行征收集体土地政策补偿和评估收购补偿安置两种方式,拆迁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房屋按现行征收集体土地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或还房补偿安置方式,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对被拆迁户房屋的补偿安置,按照“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和“一户多宅的,面积合并计算” “多户一宅的,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按以下方式对房屋进行认定计算补偿,对户的认定,以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为准。
1. 房屋的认定
(1)被拆迁户的房屋已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用地或规划证件(批准文件)载明面积。
(2)未办理手续的房屋认定,凡在珙县巡场镇棚户区集体土地上有且只有一处房屋的,且在改造征收公告发布日期2018年9月3日前修建的房屋经社、村、镇政府逐级核实并公示无异议符合建房条件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该类型房屋以实际占地面积在人均30㎡(含30㎡)或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以内(含60㎡)予以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该标准面积的按合法面积的70%计算。
2. 被拆迁房屋安置人口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本户在册人口。
被拆迁户本户人口中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可以计入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人数。
(1)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而农转非,但未进行住房安置、仍共同居住、无其他住房(指在被拆迁范围外无农房、无租住公房、无经济适用房、政府统建房、自建房、房改房、集体公房、商品房)的人员;
(2)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4)现服有期徒刑,服刑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 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
征地机构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享受住房安置的人数,按人均30㎡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以及购房补贴发放标准,按照《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一次性计发购房补贴。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人均30㎡以内(含30㎡)的部分,不再进行补偿。抵扣面积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其余原合法(含参照合法)永久性住房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表1)的150%计算补偿。无合法手续配合拆迁的,其余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表1)的70%计算补偿。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金每人20000元。
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补贴发放后,由被拆迁户通过市场自行购房解决居住问题,政府不再提供安置房,被安置人也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征地机构在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按照《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过渡费。
(2)选择还房方式安置的
被拆迁户选择还房方式安置的,在珙县金河新区拟建安置房采取期房安置。
征地机构根据应进行房屋安置的人数,按照人均30㎡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提供安置房,被拆迁户不支付购房费用。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人均30㎡以内(含30㎡)部分,不再进行补偿。抵扣面积按照先正房后偏房、建筑质量由好到差的顺序进行抵扣。其余原合法(含参照合法)永久性住房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附表1)的150%计算补偿。无合法手续配合拆迁的,其余面积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附表1)的70%计算补偿。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金每人20000元。
因户型设计原因,三人以下的户人均可购买10㎡的优惠价住房,三人以上的户户均可购买不超过30㎡的优惠价住房,购买标准为3800元/㎡。
因户型设计原因未达到人均30㎡基本住房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由征地机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购房补贴发放标准(4000元/㎡),向被拆迁安置户支付未达到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差额部分的购房费。
过渡费以实际过渡时间按照《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标准计发,如果过渡期超过12个月,过渡费从第13个月起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提供安置房后,按照《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标准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过渡费。未按征地机构通知时间按时选购安置房的被拆迁户,从通知选房未选之日起停发过渡费。
被拆迁户还房安置后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4. 拆迁奖励
(1)按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奖励:以征地机构确定的最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准,按照《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标准给予奖励,超过征地机构确定的最后期限签订拆迁协议的不予奖励。
(2)提前搬迁交地奖励:以征地机构确定的最后搬迁交地期限为准,按照《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标准给予奖励,超过征地机构确定的最后期限搬迁交地的不予奖励。
(3)整体搬迁奖励:征地机构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以被征地社为单位,按时或者提前实施搬迁交出房屋或交地的,按照《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的标准给予整体搬迁奖励。
5. 其他补偿补助
(1)被拆迁户将临街或临公路底楼合法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实际从事经营一年以上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房屋,配合拆迁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部分房屋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并以拆迁前12个月的纳税凭证为依据,由征地机构以纳税营业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超过2万元的按实计算)的20%核定征地前12个月的平均月利润,按照3个月平均月利润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营损失补助,同时按照《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
(2)被拆迁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按实清点,按照《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附表2)标准计算或按照房屋最好主体结构面积以120元/㎡标准打包计算。
(3)征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向被拆迁户支付搬家补助费、炉具搬迁补助费、水电补助费。
(4)被拆迁户使用燃气并有燃气使用证的(罐装气除外),按照《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标准向被拆迁户支付燃气补助费。
(5)其他地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按照《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附表4)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出房屋的,对每个应安置人员按照《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标准给予物管费补助。
(7)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出房屋的,对每个应安置人员按照《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标准给予房屋大修补助。
(8)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腾空后移交征地机构拆除的,按照《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标准给予残值收购补助。
(二)房屋按评估收购补偿安置
1. 房屋的认定
(1)被拆迁户的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未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合法用地和规划手续的,以证载面积或规划手续核定面积为房屋合法面积。
(2)被拆迁户的房屋不能提供合法用地和规划手续,但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规定的、实际占地面积在人均30㎡以内(含30㎡)或实际建筑面积在人均60㎡以内(含60㎡)、不含偏房、人口按户籍在被征地社的家庭常住人口计算,支持配合拆迁的参照合法房屋按本方案规定标准予以补偿;不支持配合拆迁的依法处置。
2. 房屋补偿安置
(1)合法面积(含参照合法面积)补偿,按区域建筑结构分类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合法房屋面积(含参照合法面积)以外剩余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60㎡以内(含60㎡)按评估价的70%进行补助;超过人均面积60㎡部分,给予定额补助,具体为框架结构650元/㎡、砖混结构600元/㎡、砖瓦木结构500元/㎡、穿逗结构400元/㎡、简易结构(含彩钢瓦)200元/㎡标准的拆迁补助。
3. 房屋拆迁奖励及补偿标准
选择房屋按评估收购补偿安置的拆迁户,奖励补偿按照《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附表2)、《房屋拆迁其它标准表》(附表3)相关标准表中货币补偿方式标准及要求执行,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及生效
本方案公示满7日后,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住房户(含门市户)可继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截止时间由县棚改指挥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达到以下比例之一的可上报县棚改指挥部:一是县棚改指挥部划定小区块内模拟征收协议签约率达到95%;二是县棚改指挥部划定大地块内整块签约率达到90%。由县棚改指挥部结合资金使用情况宣布补偿协议是否生效,补偿协议先生效的小区块或大地块先兑现补偿资金,棚改资金用完即终止征收。
五、依法交地、搬迁
(一)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对逾期拒不领取补偿安置费的被拆迁户,由征地机构将补偿安置费以应领取补偿安置费的被拆迁户的名义专户储存,存折交由巡场镇政府代管,视为已补偿安置完毕。
(二)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逾期拒不搬迁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并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搬迁。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
2. 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
3. 房屋拆迁其他标准表
4.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5. 零星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表
6. 规模化种养殖补偿、补助标准表
附表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
序号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1 | 框架 | 800 | 指房屋中主要承重结构如墙(剪力墙)、柱、梁、楼板、楼体、屋面板等用钢筋混凝土制成,非承重墙用砖或其它材料填充。 |
2 | 砖混 | 750 | 指房屋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即砖混结构是以小部分钢筋混凝土和大部分砖墙承重。 |
3 | 砖木 | 550 | 指房屋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用木结构。 |
4 | 穿逗、土木 | 400 | 穿逗结构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及房屋的基本构件皆用木建造;土木结构指房屋的承重墙用粘土或土砖建造,其他构件为木制作。 |
5 | 板房 | 300 | 以轻钢为骨架,以夹芯板为围护材料,以标准模数系列进行空间组合,构件采用螺栓连接,全新概念的环保经济型活动板房屋。 |
6 | 偏房 | 150 | 指在住房外搭建的柴房、圈舍、生产性用房等简易房。 |
7 | 钢架棚 | 80 | |
8 | 简易偏棚 | 60 |
备注:1. 建筑物面积,以外墙基线为准进行测量,墙体至滴水减半计算,未封闭阳台减半计算。
2.主体房屋墙高3米以上,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基础、室内水电、地面、内外粉糊、屋面处理、涂料、隔热层、木门窗等房屋基本设施。
附表2
房屋装修(装饰)补偿标准表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1 | 预制水磨石地面 | ㎡ | 彩磨 | 55 | 含嵌铜条 |
普磨 | 40 | ||||
2 | 瓷地砖地面 | ㎡ | 70 | 含嵌铜条 | |
3 | 马赛克地面 | ㎡ | 20 | ||
4 | 花岗石地面 | ㎡ | 80 | 含嵌铜条 | |
5 | 强化木地板 | ㎡ | 50 | ||
6 | 实木地板 | ㎡ | 120 | ||
7 | 内(外)墙砖 | ㎡ | 35 | 另补助25元/㎡ | |
8 | 木质墙裙 | ㎡ | 30 | 另补助15元/㎡ | |
9 | 铝合金 | ㎡ | 100 | ||
10 | 塑钢 | ㎡ | 120 | ||
11 | 防盗门 | 扇 | 400 | ||
12 | 坐便器 | 个 | 300 | ||
13 | 蹲便器 | 个 | 100 | ||
14 | 浴缸 | 个 | 300 | ||
15 | 卷帘门 | ㎡ | 100 | ||
16 | 电视卫星接收器 | 套 | 300 | ||
17 | 电话移机 | 部 | 158 | ||
18 | 空调移机 | 台 | 挂机 | 100 | |
柜机 | 200 | ||||
19 | 防护栏 | ㎡ | 一般 | 30 | 木窗中加插钢筋的不予补偿 |
不锈钢 | 80 | ||||
20 | 望板 | ㎡ | 30 | 另补助50元/㎡ | |
21 | 木板楼 | ㎡ | 80 | ||
22 | 竹楼 | ㎡ | 10 | ||
23 | 墙纸 | ㎡ | 20 | ||
24 | 乳胶漆 | ㎡ | 15 | ||
25 | 钢化涂料 | ㎡ | 5 | ||
26 | 包门 | 扇 | 150 | 另补助50元/扇 | |
27 | 太阳能热水器 | 个 | 500 | 拆卸安装 | |
28 | 阴角线 | 米 | 石膏材质 | 5 | |
木质 | 10 |
备注:本表未列项目参照类似项目的标准补偿
附表3
房屋拆迁其他标准表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购房补贴 | ㎡ | 4800 | |
搬家费 | 次、户 | 1000 | |
过渡费 | 人、月 | 200 | |
炉具搬迁补助费 | 户 | 250 | |
水电补助费 | 户 | 5000 | |
燃气补助 | 户 | 3000 | 3000元/户。拆迁前使用燃气的(罐装除外),以燃气使用证件认定。 |
残值收购补助 | ㎡ | 5-15 | A.框架结构房和砖混结构房15元/㎡;B.砖木结构房和土木结构房10元/㎡;C.偏房5元/㎡。 |
签定协议奖励 | ㎡ | 0-50 | A.提前1-9日签定协议10元/㎡;B.提前10-19日签定协议30元/㎡;C.提前20日以上签定协议50元/㎡。 |
搬迁交地奖励 | ㎡ | 0-150 | A.提前1-9日搬迁交地50元/㎡;B.提前10-19日搬迁交地100元/㎡;C.提前20日以上搬迁交地150元/㎡。 |
整体搬迁奖励 | 人 | 2000 | 以被征地社为单位,均按时或提前实施搬迁交出房屋或交地的。 |
房屋大修资金补助 | 人 | 4500 | A.货币安置4500元/人;B.还房安置首次由征地机构缴存。 |
物业管理补助 | 人 | 2000 | |
经营性用房搬迁补助 | 户 | 2000 | 按房屋产权户认定。 |
附表4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1 | 粪池 | ³m3 | 10—35 | A.土粪池10元/m3;B.水泥、三合土20元/m3;C.条石或砼35元/m3。(另补助10元/m3) |
2 | 橱柜 | m3 | 50—100 | A.一般50元/m3,(另补助250元/m3;B.贴瓷砖100元/m3另补助400元/m3。) |
3 | 水缸 | 个 | 20—100 | A.1 m3以内的20 元/个;B.1—2 m3的50元/个;C.2 m3以上的100 元/个。能搬的不予补偿。 |
4 | 沼气池 | 个 | 1500—2000 | A.5—10 m3的1500 元/个;B.10—20 m3的1800 元/个;C.20 m3以上的2000 元/个。 |
5 | 水窖 | m3 | 15—60 | A.土水窖15 元/m3;B.三合土30元/m3;C.条石或砼60 元/m3。 |
6 | 晒坝(院坝) | ㎡ | 10—30 | A.土晒坝10 元/m2;B.三合土20 元/m2;C.石板晒坝25 元/m2;D、砼晒坝30元/m2,承重晒坝另补助50元/m2。 |
7 | 土水井 | 口 | 100—300 | A.不足3 m3的100 元/口;B.在3—5 m3的200元/口;C.5 m3以上的300 元/口。 |
8 | 石砌水井 | 口 | 300—500 | A.不足3 m3的300 元/口;B.在3—5 m3的400 元/口;C.5 m3以上的500 元/口。 |
9 | 机井 | 口 | 800—1200 | A.深度不足3m的800元/口;B.深度在5—10m的1000 元/口;C.深度以10m以上的1200 元/口。 |
10 | 围墙 (含基础) | ㎡ | 20—60 | A.乱石、土围墙20 元/m2;B.砖、石砌围墙60 元/m2。(另补助A.12CM围墙40 元/m2;C.18CM围墙60 元/m2;D.24CM围墙80 元/m2。) |
11 | 猪圈 | ㎡ | 12—30 | A.素土地面有栏的12 元/m2;B.乱石、砖砌地面有栏的30 元/m2。 |
12 | 堡坎 | m3 | 100-200 | A.乱石堡坎100元/m3; B.条石、砣石浆砌堡坎150 元/m3;C.砼 200元/m3 |
13 | 灶 | 个 | 200—600 | A.单眼灶200 元/个;B.双眼灶400元/个;C.节能灶(含设施)600元/个。 |
14 | 电杆 | 根 | 60—300 | A.木电杆60元/根;B.8M以下水泥电杆200元/根;C.8M以上水泥电杆300元/根。 |
15 | 动力线 | 米 | 20 | 四线 |
动力户 | 千瓦 | 100 | 以与电力公司签订协议认定。 | |
16 | 道路 | ㎡ | 15—80 | A.简易机耕道15元/㎡;B.碎石路面30 元/㎡;C.沥青路面50 元/㎡;D、砼路面80元/㎡。含基础,不修复。 |
17 | 硬化人行路 | ㎡ | 10—30 | 砼路面硬化基础厚度3cm以上(含3cm)的30元/m2,硬化基础厚度不足3cm的10元/m2。 |
18 | 蔬菜类大棚 | ㎡ | 10—25 | A.竹架大棚10元/m2;B.钢架大棚25元/m2。 |
19 | 粮仓 | m3 | 30 | 木制或砖砌。 |
20 | 鱼池 | m3 | 2—4 | A.土鱼池2元/m3;B.砖石砌鱼池3元/m3;C.浆砌鱼池4元/m3。 |
21 | 坟墓 | 座 | 200-450 | A.土堆坟200 元/座;B.砖、石、水泥修砌400 元/座;C.砖、石、水泥修砌加有墓碑450 元/座。按期搬迁的奖励2000元/座。 |
22 | 地窖 | m3 | 30 | |
23 | 水渠 | 米 | 30-120 | 条石衬砌:A.断面20公分内50元/m;B.断面20-50公分70元/m;断面50公分以上120元/m。 U型渠:A.断面20公分内30元/m;B.断面20-50公分50元/m;断面50公分以上100元/m。 |
24 | 砖砌水沟 | 米 | 30 | 断面20公分—50公分 |
25 | 葡萄架 | ㎡ | 100—150 | 水泥预制100元/m2,防腐木质150元/m2。 |
26 | 砖砌花台 | m3 | 30 |
备注:本表未列项目参照所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
附表5
零星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表
序号 | 品种 | 规格 | 补偿标准(元) | 单位 | 说明 | ||||
1 | 桂圆、荔枝、核桃、坚果 | 1米以下幼树 | 20 | 株 | |||||
1米以上幼树 | 50 | ||||||||
试花挂果 | 树围:10-15cm | 150 | |||||||
树围:16-19cm | 170 | ||||||||
树围:20cm以上 | 180 | ||||||||
成年 盛果期 | 树围:21-29cm | 200 | |||||||
树围:30-39cm | 250 | ||||||||
树围:40-49cm | 300 | ||||||||
树围:50-59cm | 350 | ||||||||
树围:60cm以上 | 400 | ||||||||
成年 衰果期 | 树围:21-29cm | 200 | |||||||
树围:30-39cm | 225 | ||||||||
树围:40-49cm | 250 | ||||||||
树围:50-59cm | 275 | ||||||||
树围:60cm以上 | 300 | ||||||||
2 | 猕猴桃(未搭架的按同等级下调20%) | 幼苗 | 地径1 cm以下 | 10 | 株 | ||||
幼树 | 地径1-2 cm | 20 | |||||||
试花挂果 | 地径2-5 cm | 80 | |||||||
盛果期 | 地径5-10 cm | 180 | |||||||
盛果期 | 地径10 cm以上 | 300 | |||||||
成年 衰果期 | 100 | ||||||||
3 |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枇杷、 | 1米以下幼树 | 10 | 株、棵 | |||||
1米以上幼树 | 15 | ||||||||
试花挂果 | 树围:10-15cm | 40 | |||||||
树围:16-19cm | 60 | ||||||||
树围:20cm以上 | 80 | ||||||||
成年 盛果期 | 树围:21-29cm | 120 | |||||||
树围:30-39cm | 145 | ||||||||
树围:40cm以上 | 170 | ||||||||
成年 衰果期 | 树围:21-29cm | 60 | |||||||
树围:30-39cm | 70 | ||||||||
树围:40cm以上 | 80 | ||||||||
4 |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碰柑、香柚、柑桔 | 1米以下幼树 | 5 | 株、棵 | |||||
1米以上幼树 | 10 | ||||||||
试花挂果 | 树围:10-15cm | 20 | |||||||
树围:16-19cm | 40 | ||||||||
树围:20cm以上 | 60 | ||||||||
成年 盛果期 | 树围:21-29cm | 80 | |||||||
树围:30-39cm | 90 | ||||||||
树围:40cm以上 | 100 | ||||||||
成年 衰果期 | 树围:21-29cm | 40 | |||||||
树围:30-39cm | 50 | ||||||||
树围:40cm以上 | 60 | ||||||||
5 | 无花果 石榴 | 1米以下幼树 | 2 | 株 | |||||
1米以上幼树 | 3 | ||||||||
试花挂果 | 树围:10-15cm | 3 | |||||||
树围:16-19cm | 4 | ||||||||
树围:20cm以上 | 5 | ||||||||
成年 盛果期 | 树围:10-15cm | 40 | |||||||
树围:16-19cm | 50 | ||||||||
树围:20cm以上 | 60 | ||||||||
成年 衰果期 | 树围:21-29cm | 20 | |||||||
树围:30-39cm | 25 | ||||||||
树围:40cm以上 | 30 | ||||||||
6 | 葡萄 | 地径1厘米以下幼树 | 10 | 株 | |||||
地径1厘米以上-2厘米 | 20 | ||||||||
地径2厘米以上-5厘米 | 40 | ||||||||
地径5厘米以上 | 60 | ||||||||
7 | 油桐、油茶、乌柏 | 未投产 | 树围:10cm以下 | 5 | 株、棵 | ||||
树围:10-15cm | 7 | ||||||||
树围:16-19cm | 9 | ||||||||
树围:20cm以上 | 10 | ||||||||
已投产 | 树围:10cm以下 | 20 | |||||||
树围:10-15cm | 30 | ||||||||
树围:16-19cm | 40 | ||||||||
树围:20cm以上 | 50 | ||||||||
8 | 香蕉、芭蕉 | 1米以下幼树 | 3 | 窝 | |||||
未挂果 | 4 | ||||||||
挂果 | 5 | ||||||||
9 | 花椒、巴豆 | 1米以下幼树 | 2 | ||||||
1米以上幼树 | 5 | ||||||||
试果 | 20 | ||||||||
盛果 | 50 | ||||||||
10 | 桑树、茶树 | 1米以下幼树 | 2 | 窝 | |||||
1米以上幼树 | 3 | ||||||||
地围30cm以下 | 4 | ||||||||
地围30cm以上 | 5 | ||||||||
11 | 松树、柏树、苦练树、杉树、桉树、泡桐树、榕树等一般树木 | 胸径10cm以下 | 3 | 根 | |||||
胸径11-20cm | 8 | ||||||||
胸径21-30cm | 15 | ||||||||
胸径31-35cm | 25 | ||||||||
胸径36cm以上 | 40 | ||||||||
12 | 银杏、白玉兰、黄桷兰、桢楠、杜仲树、桂花等珍贵树木 | 胸径10cm以下 | 5 | 根 | |||||
胸径11-20cm | 15 | ||||||||
胸径21-30cm | 25 | ||||||||
胸径31-35cm | 40 | ||||||||
胸径36cm以上 | 60 | ||||||||
13 | 春风竹河竹)、慈竹、硬头黄、苦竹等 | 25 | 100斤 | ||||||
14 | 楠竹、刺竹、鸡爪竹 | 胸径:10cm以下 | 7 | 根 | |||||
胸径: 10cm以上 | 15 | ||||||||
15 | 新栽各类竹子 | 5 | 窝 | 已经成活 | |||||
16 | 绿篱 | 2 | 米 | ||||||
17 | 通草根、露水寒、麦冬、门冬等常见中草药 | 人工种植 | 1 | 窝 | 盆栽的不补偿 | ||||
18 | 花卉类 | 人工种植 | 1 | 窝 | 盆栽的不补偿 | ||||
备注:1.零星林木:分散在房前屋后、田边地角的经济林木和其他树木
2.地径为地面直径,胸径为树干距地面1.3米处直径
3.表内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补偿
附表6
规模化种养殖补偿、补助标准表
序号 | 品种 | 规格、规模 | 补偿、补助标准 |
1 | 蘑菇 | 500袋以上,连续种植两年以上。 | 1元/袋,另一次性给予2000元搬迁补助。 |
2 | 花卉 | 3亩以上(不含盆栽),连续种植两年以上。 | 8000元/亩,另一次性给予补偿标准20%的搬迁补助。 |
3 | 鸡、鸭、鹅、兔等 | 养殖500只以上,连续养殖两年以上。 | 3元/只。 |
4 | 牛 | 养殖5头以上,连续养殖两年以上。 | 一次性搬迁补助;A.产奶牛4000元/头;B.种奶公牛5000元/头;C.肉牛500元/头。 |
5 | 羊 | 养殖20只以上,连续养殖两年以上。 | 一次性搬迁补助;A.20-40只,1500元;B.41-80只,3000元;C.81只以上,4500元。 |
6 | 猪 | 养殖10头以上,连续养殖两年以上。 | 一次性搬迁补助;A.仔猪30元/头;B.架子猪90元/头;C.种猪300元/头。 |
7 | 信鸽 | 养殖20只以上,连续养殖两年以上。 | 50元/只,总额不高于5000元。 |
备注:表内未列项目参照已列类似项目标准
珙县巡场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珙县巡场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按照***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珙县巡场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改造方式
(一)居民自愿协议改造。拟改造地块内,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协议搬迁改造,改造意愿达到90%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改造意愿未达到90%的暂缓实施改造。
(二)政府征收改造。对于必须实施的改造区域,由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依法按照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征收。
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及生效
本方案公示满7日后,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住房户(含门市户)可继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截止时间由县棚改指挥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偿安置协议签约率达到以下比例之一的可上报县棚改指挥部:一是县棚改指挥部划定小区块内模拟征收协议签约率达到95%;二是县棚改指挥部划定大地块内整块签约率达到90%。由县棚改指挥部结合资金使用情况宣布补偿协议是否生效,补偿协议先生效的小区块或大地块先兑现补偿资金,棚改资金用完即终止征收。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和实物安置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五、货币补偿安置
(一)住宅按评估价提高30%给予补偿
(二)非住宅按评估价提高20%给予补偿
六、实物安置
(一)按照“征收一套、安置一套”的原则,在珙县金河新区拟建安置房采取期房安置。
(二)征收住宅实行实物安置的,征收人以建筑面积1:1为住宅户安置住房。
被征收人每户可购买不超过30㎡的优购房(3800元/㎡)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不到50㎡的,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50㎡进行安置;超过或少于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的建筑面积,按4000元/㎡结算互补(以测绘部门实际测绘面积结算)。
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办理由征收部门负责,安置房产权登记的税费依法进行缴纳。
七、其他补偿补助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搬家费按1000元/户进行补助;选择实物安置的搬家费按2000元/户进行补助。
(二)过渡费补助标准从住户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房屋改造部门之月起,住宅按每月7元/㎡(每户最低不少于500元/月)发放过渡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过渡费;选择实物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发放过渡费,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自行解决过渡房的被征收人,因征收人原因使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按超过时限增加过渡费:超过时限6个月以内的,按1.5倍计发;超过6-12个月以内的,按2倍计发;超过12个月以上的,按3倍计发。至改造部门通知分配安置房之日起,再按7元/㎡标准发放6个月的装饰装修过渡费之后停发过渡费。非住宅按调查确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住宅,本方案公告之日前实际作为非住宅,住户能提供工商、税务证照或公告之日前12个月的税费缴纳凭据的,除按住宅补偿外,底层住宅增加30%过渡费补助,二楼以上的增加15%的过渡费补助。
(三)大修基金补助
选择实物安置的,按《四川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以宜宾市现行标准执行。
(四)水、电、气、闭路、电话、宽带迁装及材料费补助标准,住宅按10000元/户补助(未办理气户头的按7000元/户补助),非住宅按照办理实际金额补助。
(五)装修补助标准
双方协商,可以选择参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2〕23号)和县政府批准的项目价格给予补偿。套内属于精装修的,在以上补偿的基础上再对精装修面积每平方补助150元(乳胶漆、钢化、水涂料、墙纸、墙绸墙面不属于精装)。
若对补偿有异议的,被改造房屋的装修补偿以评估机构评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六)灶具补助标准按800元/户补助。
(七)车位补助标准按20000元/户补助。
(八)临时建筑补助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住户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的,给予框架结构650元/㎡、砖混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00元/㎡、穿逗结构400元/㎡、简易结构(含彩钢瓦)200元/㎡标准的拆除补助。未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依法处置。
八、奖励
(一)签订协议奖
被征收人在县棚改指挥部确定的最后期限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以20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奖励,超过期限不予奖励。对原已生效的小区块,如小区块内的被征收人未享受到200元/㎡的奖励,在规定时间签订补充协议后予以补齐200元/㎡的奖励。
(二)交房奖
以县棚改指挥部宣布安置补偿协议生效的时间为起始点,30天内为限,提前10天及以上腾空房屋并搬迁交房的以20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奖励,低于10天每少一天减少20元/㎡的奖励,超过最后期限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整体搬迁奖励
以县棚改指挥部划定的小区块内为单位,宣布安置补偿协议已生效的被征收人,在宣布安置补偿协议生效30天内为限全部搬迁,对所有已签定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以30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未按时全部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已享受原方案奖励政策的被征收人不再重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九、资金兑现时间
以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为准。
十、评估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宜宾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资金来源及拨付
资金来源为国家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和县财政自筹。为确保资金的拨付进度和准确性,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本方案补偿补助标准为资金拨付的政策依据。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未依法办理权属登记的建筑,以县房屋认定组认定为准。
(二)由住户自行完清被改造房屋的水、电、气、闭路、宽带等费用并销户。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1. 房屋转让、分割、赠予;
2. 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3. 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4. 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而实施的不当行为。
(四)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住户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予征收部门,被改造房屋及附属物的处置权归改造部门。
(五)在《方案》发布之前,如被改造房屋存在租赁、抵押、产权纠纷等,由住户自行解除和处理,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住户要积极配合改造部门工作。
1. 改造部门和中介机构入户对房屋现状拍照和登记,住户要参与拍照并签字确认。
2. 逾期未搬迁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住户承担。
(七)在改造工作中,住户对被改造房屋需办理委托事宜的,应当具备合法委托手续。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指挥部进行议定。
(九)本方案由珙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