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有序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3月24日发表
2014年8月,我县于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疗大病补偿工作。
补偿对象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院的参保参合群众,大病起付标准为7000元,对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起付标准后,按照比例进行补偿,所需资金在历年城镇居民医疗和新农合基金结余中列支,9月底前全面完成补偿工作。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10-01 04:32:26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