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1号)
营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1号)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举办各类群体性聚会聚餐活动(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倡导居家过节,避免感染。
二、严禁农(集)贸市场活禽特别是野生动物交易和宰杀,严禁非法转运、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严禁图书馆、文化馆、奥体中心、寺庙、天主堂等各类公共文化体育宗教场所对外开放;严禁网吧、酒吧、电影院、洗浴、茶楼、KTV等人群聚集场所对外营业;暂停一切文化、旅游、体育等聚集性活动。
四、严禁客运包车;严禁出租车县域外运营;严禁司乘人员未佩戴口罩运营。
五、严厉打击借疫情防控之机操纵市场价格、价格垄断、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六、严厉打击网上发布舆情谣言行为,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稳定。
七、宾馆、商场、超市、医院、农(集)贸市场、加油(加气)站等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必须佩戴口罩。
八、宾馆、酒店等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小区物业公司、居民户主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报告武汉等重点疫区来营人员情况;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的工作人员对因发热、咳嗽前来购买药品者,要详细询问、了解、登记有关情况和信息,并建议患者佩戴口罩到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九、在高速公路、国省干道、汽车站、火车站等重要出入口设置联防联控检疫点,开展体温检测、卫生检疫等工作。广大市民务必主动接受检测。
十、2020年1月8日以来所有来自武汉等重点疫区的人员务必主动到所居住村(居)委会登记,并居家观察14天,居家期间,由村、社区居委会加强监管,严禁离家(居住地)外出走动。如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务必佩戴口罩到正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或联系当地卫生机构***巡诊。
十一、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个人防护,避免与呼吸道症状患者密切接触,一旦发现有咳嗽、打喷嚏等感冒症状的人,要尽快远离。
十二、市民如有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需要咨询事宜,或举报武汉等重点疫区车辆及返乡人员,可拨打营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17—8362629,或拨打营山县疾控中心电话:0817—8210949。
十三、凡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视情节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从重从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施行。
营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