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许可条件符合情况(企业经营的人员、资金、设备是否达到标准。
2、企业是否存在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3、企业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资格的行为。
4、企业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提供情况。
5、企业是否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核对、随机确定人员及对象对现场进行检查、考核评估、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上报相关资料。
2、对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决议等向主管部门备案。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质量情况。
4、组织相关单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或年度评估。
5、受理投诉、举报,并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资格。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相关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书面通知企业定期上报相关资料数据和履行备案义务。
2、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企业的许可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核。
3、制定相应的综合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年度的考核。
4、根据相应的社会监督意见,对反映、投诉、举报的内容予以核实,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核。
5、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特许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管理意见。
6、根据资料、检查、考核、评估结果和社会监督意见,对企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评价,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7、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通报或媒体公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情形的,或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可以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依法或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取消企业的特许经营权或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七、监督检查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4、《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4月27日由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7年7月27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8月1日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