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南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索要单位 | 备注 |
1 | 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不再提供证明,改为告知承诺 |
2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证明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不再提供证明,改为告知承诺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一)
〔 〕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证明
(二)证明用途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三条规定:
待遇审核环节受理申领人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
1、件; ??
2、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 证明; ??
3、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 ?4、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证明的内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证明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1、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2、根据部、省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适用对象为单位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按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的工亡人员亲属方可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人社厅发〔2019〕94号第十条:发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伪造相关文书材料等方式办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清退,构成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二)
〔 〕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四条: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四)证明的内容
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1、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2、根据部、省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无论一次性补缴时间长短,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劳动关系仲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应文书的,办理补缴后再向省内、外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将产生无法办理转移的后果。现告知,请签字确认后,再行办理补缴事宜。
3、补缴超过3年(含)的,或无劳动合同的,需提供劳动仲裁等法律文书。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应当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 还未批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必须提交证明材料;
2. 已经作出同意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的,撤销作出的决定。
3. 据人社厅发〔2019〕94号第十条:发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伪造相关文书材料等方式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清退相应时间段养老保险关系,构成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