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局公布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中国地震局10日公布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地震局发布的公告称,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细化完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程序,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起草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1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
对这一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和建议函寄“北京市复兴路63号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邮政编码:100036,信封上需注明“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也可将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zhouj@cea.gov.cn。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称,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申请人的资历、专业人员构成、技术及设备、管理水平等条件,准予其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行为。法人或组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及与此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应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细则。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11月10日在中国地震局官方网站全文公布,网址为http://www.ce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