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实施处履行仲裁查获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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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16日发表
2012年9月20日,申请人鲁兹.罗伯特.汉斯.克拉夫特与被执行人唐山高压电瓷有限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人将其在合资公司中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高压电瓷公司,被执行人唐山齿轮集团有限公司为高压电瓷公司提供担保,与申请人签订了《担保协议》。申请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因高压电瓷公司未按约定给付股权转让款项,本案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4年8月1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高压电瓷公司给付申请人包括股权转让款、利息、违约金等共计2748万余元。进入执行程序后,高压电瓷公司给付申请人2000万元土地补偿费,并履行完毕。剩余款项高压电瓷公司至今未予履行。
12月13日,市中院执行局实施处对被执行人高压电瓷公司的财务室依法搜查,查获30万元承兑汇票一张及财产线索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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