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深入学习新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为了准确适用即将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更好地履行相关工作职能,11月17日上午,市法制办举办了第九期业务知识学习培训班,深入细致地学习了该法。
该办行政复议处处长李哲向全办人员介绍了新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意义,同时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相关条款的适用进行了详细阐释,尤其是对新法规定的扩大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应当登记立案、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行政首长出庭、可跨区域管辖、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解决行政争议等十个方面的亮点内容逐一进行了深入解读。
会上,全办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对此法的适用进行了讨论。通过本次集中学习,加深了全办人员对新行政诉讼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为更好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