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试行)
为完善本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及沧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沧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沧县政字〔2013〕16号),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准入条件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县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
(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六)个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县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
(七)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个人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县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以下;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交材料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五)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车辆证明;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经商证明;
(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有用人单位的,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七)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车辆证明;
(八)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园区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政府或者园区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或者园区办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材料一并报送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人口、收入、车辆、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核意见,并反馈到县住建局安居办;
(四)县住建局安居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县住建局安居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住建局安居办会同乡镇政府或者园区办,县民政局对举报人的情况进行查证。如查证属实,则取消该申请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由县住建局安居办予以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交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县住建局安居办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安居办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乡镇政府或者园区办,乡镇政府或者园区办接到退回资料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或经商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委托单位申请的,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日为1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单位予以登记、公布,并报县住建局安居办备案。
县民政局、乡镇政府或者园区办等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县住建局安居办对核实内容进行抽查审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最终确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县住建局安居办应当予以核准,并通知其同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本分配方案由县住建局安居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