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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百川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16日发表  

  为实施城市规划,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居住环境,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拟对百川路道路红线区域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沧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经沧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受沧州市城管局委托,新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沧规建函字[2014]12号确定的百川路(蔡御街――京沪铁路)道路工程范围:京沪铁路以东,百川路(蔡御街――京沪铁路)道路红线范围内(详见道路红线范围图)。

  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签约期限

  自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  天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标本房屋”选取及预评估

  区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区域内对平房住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房屋作为“标本房屋”。聘请了三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中位价中标的方式对“标本房屋”(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和未登记房屋)进行了预评估。住宅平房“标本房屋”沧州市郊区宅基地使用证土地面积为267㎡,有证房屋面积为北房118.81㎡,房屋成新率为0.88,南房94.7㎡,房屋成新率为0.88,厢房8.4㎡,房屋成新率为0.87,北房价格为1085元/㎡,南房价格为750元/㎡,厢房价格为700元/㎡,土地价格为3200元/㎡,预评估总价格为1035457元。

  五、房屋的认定

  (一)已登记房屋的认定

  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区征收办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征收办报请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

  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新华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六、评估机构选定

  按照《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征收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

  七、拆除房屋

  对已经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房屋或附属设施,否则,在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八、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房屋装修的补偿,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其它补偿:有线电视移装费250元/户、电话移机费150元/部、空调移装费2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套、电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太阳能移装费180元/台。

  经济树木:盛果500元/棵,初果150元/棵(不分品种)。

  杂树:直径≥15cm,100元/棵;直径< 15cm,50元/棵。

  不在此列的其他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3)搬迁补偿费:搬迁费按照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每户搬迁费少于600元的,补助到600元。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

  (4)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补偿;每月每户少于800元的,补助到800元。

  (5)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已改为经营用房,且房屋被征收时正在从事经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合法,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2010年10月17日以前的房屋,按照合法经营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偿;2010年10月17日至2011年10月17日的房屋,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偿;2011年10月17日以后的房屋,改为经营用房的不予补偿。

  2、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分为两种: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区征收办一次性付清房屋征收补偿款。

  货币补偿总金额=房地产评估金额+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费+其它补偿+奖励

  4、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补偿总金额=房地产评估金额+装修及附属物评估金额+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其它补偿+奖励

  (1)按照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现状及多数被征收人意愿,安置在本项目区域内高层住宅楼。

  (2)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区征收办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不能按约定过渡期限交房的,按《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3)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由被征收人推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4)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如下:

  建筑结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

  单元楼宇对讲防盗门

  入户门:防盗门

  房间门:普通木门

  地面:除厨卫间以外均为水泥亚光地面

  内墙面:除厨卫间以外,室内墙面抹平刮白

  阳台:预留电源插座

  照明:白炽灯泡

  窗户:断桥铝合金窗,中空玻璃。

  厨房、卫生间:墙面粘贴瓷砖到顶,地面粘贴地板砖。厨房安装一个洗菜盆,卫生间安装一个洗手盆,一个坐便器。

  水、电、暖、气:分户计量,一户一表。

  电话、宽带、有线电视:预留接口(开通费用由用户自理)

  空调:预留空调机位

  (5)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钥匙交予区征收办后,区征收办计算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超出部分由区征收办一次性结清,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待所选房屋竣工交房时据实结清差价。

  九、奖励

  在奖励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所选房屋超出应折算安置面积20平方米内的按安置价格结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

  (三)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责任约定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收人与区征收办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搬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本方案由沧州市新华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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