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给执行人员定规矩消极执行将被严肃问责
张家口新闻网讯 (记者 孙媛 通讯员潘守成 马砚生) 10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 《执行人员消极执行问责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对执行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进行问责, 保障 “2016基本解决执行难飓风行动” 扎实有效推进。
按照办法规定,执行人员以下行为将被重点问责: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 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的;自收到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推诿执行的;应及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调查、 搜查、 查封、 扣押、 冻结措施,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而不采取相应措施的;七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放执行案款或者移送财产的;应当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联合信用惩戒或者罚款、拘留,无正当理由不采取相应措施的;对拒不执行、规避执行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应当提交合议庭评议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未提交的等。
实施问责的方式包括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