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施行护航无线电健康发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起施行,为我市新形势下无线电健康发展、依法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日益广泛应用、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无线电干扰也日益增多,私设电台特别是“伪基站”、“黑广播”等问题突出。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原《条例》亟须进行修订。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16年9月1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新版《条例》在频率有效利用方面,明确了制定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以及频谱资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增强了无线电频率划分的科学性。确立了行政审批、招标、拍卖等方式并存的资源分配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频率资源的许可,继续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予以重点保障;对于地面公众移动通信使用频率等商用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许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缩小了许可的范围,对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电台等使用的频率不再实行许可。完善了闲置频率的收回制度,对超过2年不使用的频率可以收回等。
在无线电台(站)管理方面,新版《条例》下放了大多数台站的审批权,除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等5类无线电台(站)和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外,其他无线电台(站)均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明确了无线电台(站)许可条件、程序,缩小了许可范围,对与群众关系密切、数量庞大的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微功率短距离电台等不再实行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