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获批即将施行
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体施行时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条例》规定了文明行为的十项基本规范,其中包括遵守公共礼仪、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坚持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树立良好家风等。
《条例》明确规定,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的,由经营管理单位对其予以制止,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元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烟蒂、纸屑、饮料罐、口香糖、果皮等废弃物的,将被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随意发放小广告的,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不及时清除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的,将被处以五十元罚款。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用犬等特殊用途的除外)进入公园、广场、商场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的,将被处以警告,并处以五十元罚款。擅自在公共道路及道路两侧设置停车泊位、车位锁、隔离桩、栏杆及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向车外抛掷物品的,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乘车人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规定鸣喇叭、随意变道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的,由消防部门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信息;酗酒滋事、聚众***;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表扬奖励。同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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