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商务局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务领域执法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商务违法案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和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获得举报投诉奖励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食品安全案件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属于商务职能范围内的;
(二)有明确的、具体的被投诉举报对象;
(三)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商务部门掌握的。
(四)投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或其他形式,向商务部门举报,且举报情况经办案查证属实或大致属实的人员。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商务部门提供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违法事实等情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根据情况提供的类别和案件的大小,举报功绩分为4个类别、三个等次。
(一)类别:
第一类,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第二类,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并直接掌握部份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三类,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四类,怀疑性线索的举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二)等次:
第一等,属大案、要案的案件;
第二等,一般性的案件;
第三等,有轻微违法违规事实的案件。
第六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有关部门查处,能够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项的,按每案罚没收人总额10%的比例,对举报者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金在查处结案后,由查处罚没单位发放。
(二)经有关部门查处,举报情况属实,对当事人无法实施罚没款项的,按照举报功绩,以及视事件对社会危害性或影响面大小,对举报者分别一次性给予百元、千元、万元奖励。
第七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事实相同的,以举报时间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八条 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第九条 商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投诉举报的案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在结案后15天内确定奖励额度。投诉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通知指定的地点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一条 商务局酒类和定点屠宰负责协调举报的受理和奖励兑现事宜。
第十二条 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