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开始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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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15日发表
按照省厅通知要求,自2014年3月10日起,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据悉,按照调整办法和标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每月可增加142.5元。区劳动局积极与上级部门协调,认真落实调待资金,确保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于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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