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8月24日,市中级法院与市行政审批局共同签署《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将192项主要行政事项全部纳入联合惩戒的限制范围。其中包括,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任职资格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准入资格、荣誉受限限制、特殊交易限制等。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工作体制机制。
联合惩戒共分六步走:
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无误。
失信名单推送。市中级法院和市行政审批局积极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数据的网络技术对接,尽快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数据的自动采集和实时更新。在此之前,市行政审批局在办理各项审批业务时应该先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根据查询结果进行识别和拦截,具体操作流程由行政审批局制定。
信息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失信决定书,并通过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方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审批资格限制通过门户网站和政务大厅LED显示屏予以公示。
异议处理。被执行人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认为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行政审批申请人对行政审批受限反映情况的,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并引导其向法院申请解决。
惩戒实施。市行政审批局及时将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惩戒系统,通过失信惩戒系统对申请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识别,确认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后,启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对比、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程序,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审批限制。
惩戒措施解除。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屏蔽、撤销的,应当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推送信息,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行政审批限制。
据悉,市中级法院和市行政审批局将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行政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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