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日昌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宣判
6月9日10时,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数额巨大,被害人数众多,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路北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唐山日昌连锁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昌公司)罚金5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兴义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金良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边晟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单位日昌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赠手机、赠话费、送积分等变相高息为条件,向社会公众公开进行宣传,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被告人杜兴义在日昌公司实施吸收存款的过程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起决定、批准、指挥作用,被告人张金良、边晟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组织实施并起较大作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日昌公司及被告人杜兴义、张金良、边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杜兴义、张金良、边晟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