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安机关依法不再出具十种证明材料
(记者董嵩)近日,按照省公安厅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的要求,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公证法》、《居民身份证法》和《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隐私、尊重客观事实、规范执法行为的原则,出台规定,依法不再出具10种证明材料,藉此解决类似“你妈是你妈”的荒唐证明和证明过滥问题,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严三实”,为群众服好务,方便群众办事。这也是全省公安机关首次出台此类规定。
十种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停开
事实上,不止证明“你妈是你妈”,类似的还有证明自己还活着、证明我是我、证明自己住哪里……各种奇葩证明可谓层出不穷,这些啼笑皆非的证明也饱受民众诟病。
“健在证明、同一人身份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群众因各种需求,要求公安部门开具名目繁多的各种证明,但有的属于警方职权范围,有的则不属于。”市公安局户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日前,经过反复梳理,依法取消办理10种证明。具体包括:1、未落户证明;2、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3、健在证明;4、实际居住地证明;5、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6、亲属关系证明;7、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证明;8、单方保险事故证明;9、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一致的户籍证明;10、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根据新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生日、身份证号等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以及非正常死亡证明。
无需证明事项不再开具
“未落户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证明”等,属于根本无需证明事项。
“未落户证明”,主要是群众办理出生证时,卫生部门要求提供,以证明出生人没有落户。但是,根据户籍管理规定,无出生证者户政部门是不能办理落户的。
“实际居住地证明”也属于此类,可以通过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等法定证件或暂住人口登记信息显示的,无需公安机关再行出具证明。
2014年7月30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已取消农业、非农业性质划分。据此,公民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之后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部门不再受理。
户口本、身份证信息一致的,公安部门不再出具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缺少法律依据事项
不再开具证明
由其他部门或者机构转嫁的证明事项,属公安机关职权范围之外,开具证明缺少法律依据的一些证明今后也不再开具。“健在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单方保险事故证明”,以及正常死亡的死亡证明便属于此类。
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公民个人“健在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之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应当公证的事项。
公民处理个人事项时,需提交“单方保险事故证明”的,应由保险理赔部门自行调查核实,不应将事故认定责任转嫁到公安机关。
另外,除非正常死亡之外的死亡证明应当由医院等相关单位开具。
基层公安机关遇到的例子显示,多年来群众到派出所要求开具的证明种类越来越多,均为有关部门要求群众提供的,多达十几种,甚至数十种之多。然而,其中大部分证明是应由其他部门予以调查证实,转嫁公安机关开具并没有法律依据。
身份信息登记不一致
特殊办理
同一人,但身份信息不一致,需要认定的,申请人可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与公民在其他部门或单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申请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奇葩证明给公众个人和企业设置了重重障碍,浪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停止开具10种证明材料后,不会对群众办事造成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