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零售药店定点申请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江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澄人社规发〔2016〕2号)规定,方便零售药店正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做好申请资料准备,现就相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实际连续开展配药服务经营满1年及以上,指在领取《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至受理时间截止日,实际连续开展配药服务经营的时间满1年以上(涉及上述两证变更的需提供相关变更资料);
2、所有药师须注册在本机构,同时参加社会保险且按规定缴费满1年以上,指药店申报时,药师本人参保缴费年限必须满1年,申报前已在本单位(含在连锁总部、总公司)参加社会保险;
3、具有及时供应不少于800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的能力,其中800种按药品商品名统计;
4、应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其中从业药师包含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等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岗在职的专业人员是指本单位的在岗任职专业人员(含退休人员);
5、2015年12月31日前实施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的连锁门店药师配备按省、无锡市药监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