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听证报告
丽江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听证报告
为了更好地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加大重大事项决策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真正做到查民情、解民忧,办实事、办好事。按照《丽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规定(审议稿)》的要求,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就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行丽江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方案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大会议室内举行了听证会,直接听取政策调整所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内容
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事项为丽江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以上人员纳入丽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实施办法及内容是:
1、原在我市范围内已经参加个体医疗保险的各类从业人员,从起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按原系统内确认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其个人从起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上线和下线可自行选择标准参保,缴费费率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全额参保。参保后从2012年1月起按月核定缴费金额,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划拨个人帐户。
2、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中有就业单位的,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类型的农民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户籍地新农合或务工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原则上农民工在企业工作的,都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3、原国有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已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个体形式参保,后因各种原因未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现男职工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职工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都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个人缴费年限男不得低于三十年,其中:实际缴费的年限不能低于十年,女职工其缴费年限不能低于二十五年,其中:实际缴费的年限不能低于十年。连续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一次性补交。
如原国有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且现男职工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职工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也可按照以上规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缴费年限男不得低于三十年,其中:实际缴费的年限不能低于十年,女职工其缴费年限不能低于二十五年,其中:实际缴费的年限不能低于十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一次性补交。
如从业人员无国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能低于二十年。
4、个体参保人员参加大病补充保险的缴费办法按调整后的政策及标准执行。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应出席本次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听证会的听证代表为15名,出席听证会的有听证代表有15名(名单见***一)。经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分别于和在丽江政务网、丽江日报社进行公告征集听证参加人,因公告后报名人数不足,根据第2号公告第三款的规定由市人社局邀请产生。在产生邀请代表时,充分考虑了政策调整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代表性,与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等情况,确定了15位听证代表。其中,以上四类人员9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人,法律工作者2人,进城务工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代表2人。同时,我局还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第三纪工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等单位负责人作为本次听证会的旁听代表,丽江电视台、丽江日报社列席本次听证会并全程进行了追踪报道。
三、听证会会议议程
1、说明听证主题,介绍听证代表、出席人员及其产生办法,介绍参会领导及受邀人员;
2、告知听证纪律及注意事项;
3、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4、陈述《丽江市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方案》;
5、听证代表发言;
6、书面意见表的收集、汇总,听证代表在听证记录上审核签名。宣布听证会表决结果;
7、听证会总结。
四、听证结果
1、听证代表发言情况。根据会议的安排,15名听证代表都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证记录员都进行了认真的记录,各位代表并对笔录进行了审核和签名。15名听证代表一致赞同调整方案,通过了丽江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方案。其中:个别听证代表对听证稿第二部分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部分内容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个别听证代表建议对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10年)作适当缩短。
2、征求意见情况。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21份,收回21份(听证代表15份,旁听代表6份)。表决情况是:同意票21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一致赞成该项政策调整。
五、意见建议
对听证会上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市人社局对政策调整方案作了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从确保全市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角度考虑,缩短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10年)的建议,因国家对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明确规定,因此,不予以采纳。建议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实施该方案。
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二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