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颁布实施
和合承德网讯(记者胡杨)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来缓解财政困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建立公共财政的目标。5月27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正式颁布实施。该意见出台后,将有利于促进我市建立完善、透明、规范的预算制度,更加有效地约束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将政府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促进加快转变职能、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执政为民。
据了解,《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从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国库资金管理、严格政府债务管理、严格规范国有资源资产管理、严格财政监督管理、加强财政信息公开和保证措施等八个方面,突出把“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绩效缺失有问责”的绩效预算管理机制融入了财政管理全过程。强调建立完善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机制,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求各级充分挖掘我市现有资源资产,探索新的市场化投融资方式。提出按照“政府所有,部门运营,运营与收益分离,财政部门监管”原则,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冠名权、广告权、停车场等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承担财政资金的监管责任,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承担财政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并通过内控体系的完善和延伸,形成监管合力。
-----------------------------------------------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2015年5月27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从保障源头依法规范政府施政行为,加速法治承德建设进程,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应遵循依法编制、勤俭节约、改革创新、绩效导向的原则。及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相应级次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坚持和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预算管理机制,以规范的绩效管理结构为基础、预算项目为载体、绩效管理为主线,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绩效缺失有问责”的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新机制。加强项目库系统建设,项目库系统实行全年开放、随时入库、即时审核、动态管理。项目入库绩效管理随行,所有预算项目全部从项目库中提取,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四)严格预算执行。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和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增支政策,应先通过部门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落实。
二、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一)严格专项资金设立。新设立专项资金,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及资金需求,说明项目必要性及预期效果,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未经上述程序和同级政府批准,不得新设立专项资金。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能通过单一项目一次性实施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二)清理整合专项资金。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方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项目安排,确保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推进实施。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三)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以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扶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建立完善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机制,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四)规范资金分配下达。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竞争立项、因素测算、规划分配、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于30日内分配下达。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分配下达。
(五)严控三公经费及公务支出。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公务活动支出。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审核管理,对未安排预算或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经费的,一律不予批准。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暂停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审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落实“约法三章”,对新建和改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一律不安排资金。严格按照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管理办法要求,从严履行审批程序、严控预算规模、加强支出定额管理、规范财务报销及支付手续,不得超标准或扩大开支范围。
(六)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预算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结转两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七)规范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专项资金,不得违规发放与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
(八)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作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债务管理的政府融资安排的项目,均应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财政资金。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建设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招标采购、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事项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招标及政府采购要以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后的结果作为最高限价或采购预算。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三、严格国库资金管理
(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现有财政专户。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它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监控,清理撤销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严格控制预算单位非基本账户开设。
(二)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实现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市、县(区)、乡(镇)全覆盖,积极稳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严格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财政暂付款管理。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暂付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暂付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暂付款限期收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用途、程序,建立借款回收保证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严格政府债务管理
严格规范债务管理。除***另行规定外,严格控制任何形式的新增债务。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各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举借方式为政府债券。将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将政府性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年终考核,完善债务管理考核问责机制,严禁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超过预警线的县区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坚决守住风险底线。按照“谁举借、谁偿还”原则,明确偿债责任,编制偿债计划,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充分挖掘我市现有资源资产,探索新的市场化投融资方式。
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扩大编制范围,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清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信息。在政府会计准则尚未全面建立之前,结合新修订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相关报告标准,通过数据转换的方式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五、严格规范国有资源资产管理
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职能,全面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完善资产信息化管理,逐步规范资产配置标准,建立资产调剂整合机制和“公务仓”管理机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都要明晰房产、土地权属关系,解决权属纠纷,办理产权登记。强化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行政单位出租资产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严格审批事业单位资产出租。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严格控制事业单位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保投资收益情况的除外)。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实行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制度,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规范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政府所有,部门运营,运营与收益分离,财政部门监管”原则,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向,将城市基础设施冠名权、广告权、开发权、使用权以及出租车、班车线路、停车场、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等资源性国有资产,通过招标、拍卖、特许经营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实行阳光交易,逐步建立资源性国有资产统一运营管理机制,实现政府职能归位和收益统筹。
六、严格财政监督管理
(一)完善建立财政资金监管责任制。按照“权责对等、相互制衡、明确责任”的原则,把监管与责任挂钩,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承担财政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财政、审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对没有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建立各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机制,各部门要及时将资金争取、分配、使用、监管情况告知财政、审计部门,便于全面了解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
(二)加大财政监督检查执法力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要依法检查、依法定性、依法处理。财政监督的重点由合规性检查转向绩效监督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信息沟通,提高经济监督部门的整体合力。对违反财政法规的重大事项,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协助,增强查处的力度和效果。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权威性,更加有效地维护财政秩序,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廉政建设。要按照规范会计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加强会计监督。要严把集中支付审核关,规范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从申报、拨付到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控机制,对关系国计民生和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申报是否真实可行,项目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有无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及铺张浪费等现象的发生。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客观评价,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全面加强财政内部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监督、监督就是管理的全员、全程监督理念,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在健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保证财政干部依法履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内部监督的重点为:是否按照法规政策开展工作,工作程序是否健全有效,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是否合规合理。要进一步规范检查工作程序,引入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内部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同时,要围绕预算安排、资金支付、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绩效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财政监督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
(五)实行资金风险综合防控。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防范资金风险。财政部门要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上,牵头构建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责权相适应的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审计部门要将重点领域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违纪违规行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员基础管理的监督。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资金风险动态防控管理,并将具体责任细化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六)严格违纪违法问责惩戒。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追究违纪违法责任。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持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将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结合,严厉惩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七、加强财政信息公开
(一)公开政府预决算。全面公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除***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
(二)公开部门预决算。除***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除***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在此基础上,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除***信息外,各部门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由各部门公开,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
(四)公开其他预算信息。按照“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深入推进其他预算信息公开。除***信息外,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开各级政府专项支出分配情况,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和“三农”等专项支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公开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有序组织公开本级政府债务和部门(单位)政府债务情况,并结合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逐步公开各级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收入费用情况等。结合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工作实际进展,积极推进绩效预算信息公开。同时,完善绩效评价报告机制,建立绩效问责制度,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除***信息外,公开本级制定的所有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
八、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财政管理工作,加强督查考核,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重中之重,并将有关工作内容纳入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本《意见》的督导检查,每年对《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对违反本《意见》要求、涉嫌违纪违法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