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出台并实施
(记者周春旺)日前记者获悉,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衡水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共分七章四十一条,于5月26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
第一章总则解决了市、县、乡(镇)等政府及所属交通部门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问题,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市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而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所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等;乡(镇)级政府按照县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工作。
一般乡村道路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办法》对农村公路的规划要求、建设标准、设计施工要求、工程验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而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政府交通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办法》对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做了具体要求,如县道按照一般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重要乡镇公路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一般乡村道路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办法》强调现有农村公路不合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竣工可以合并一次性验收,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验收后一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不得打谷晒粮、设集贸市场和设卡收费等活动
为了更好地对农村公路进行保护,《办法》明确了农村公路保护的具体要求与应采取的措施,
如不得在农村公路从事以下活动。如设集贸市场、打谷晒粮、堆肥沤粪、挖沟引水、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等等;不得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外,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经县、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为保护农村公路的需要,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在农村公路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道。县道和重要乡道设置必须经县级政府同意。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的要求和方式,县道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与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逐步推行养护市场化;《办法》还对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问题进行了明确。
《办法》将有力推动农村公路发展由“加快建设”向“完善养护”转移
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4年底,全市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已突破1万公里,同时也有很大一部分已经到了中修期,养护工作亟待加强。《办法》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衡水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展开,并将有力推动我市农村公路发展从“加快建设”向“完善养护”转移,实现建养并重,相信良好的交通基础设施也将衡水市农村百姓的出行更加舒适便捷,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路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