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至明年5月底承德进入森林防火期
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法个人及单位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和合承德网讯(记者代英健)9 月27 日,记者从市林业局了解到,10 月1 日至2017 年5 月31 日为森林防火期,9 月15 日至2017 年5 月31 日为草原防火期,2017 年3 月1 日至5 月31 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全市林地草地边缘100 米以内为防火区。在此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违法行为的个人及单位,最高可处5 万元罚款。
据介绍,森林防火期内,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其它区域和时间野外使用明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区及乡镇政府、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工作站、草原工作站、村委会、护林员、检查站、瞭望台(塔)等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要加强野外火源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草原行政执法机构将组织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专项行动,地方公安机关要大力协同配合,各级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故意纵火以及破坏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森林草原火灾事故肇事者。
对拒不执行本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情况不报告而贻误扑火战机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的;对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导致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